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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防疫作為

  

  • 資料來源:海巡署
  • 更新日期:108/08/23

一、漁港安檢

對進港船舶實施100%全面安全檢查,尤以「獲准往返中國大陸地區與臺灣間之活魚運搬船、漁獲物運搬船、魷釣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船,以及金門/馬祖地區經核准赴中國大陸修繕或載運僱用中國大陸船員之漁船」為重點。

二、商港安檢

(一)兩岸海運直航、小三通、大陸籍,當日航次曾出入”中國大陸(含蒙古及港澳地區)”、新東南亞五國(如泰國、越南、柬埔寨、緬甸、寮國)及韓國、俄羅斯及菲律賓等地區,實施進港100%全面安全檢查。
(二)加強兩岸海運直航、小三通把關工作,依據旅客尖峰流量,提升人力執行通關安檢,避免旅客夾帶肉類及其產製品入境。
(三)為防堵可能傳播之風險,針對從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航至臺灣本島之船舶,逐一安檢旅客行李、開檢冷凍(藏)櫃工作,落實雙重把關工作。

 
三、岸際巡邏
岸際全面納入24小時巡查,並針對曾走私地區加強巡邏勤務,防範疫病藉由走私入境。
 
四、海上勤務
針對航行兩岸間船舶,凡有偏離律定航道或航跡可疑等現象,即通報在航艦船艇迅速前往查察。
 
五、聯繫應處
(一)本署所屬單位與當地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各分局、檢疫站)均已建立應處機制及24小時聯繫窗口(含通信群組),如遇案件可立即應處。
(二)發現豬肉或豬肉製品
1.船員少量自用
向船上人員宣導不得運送肉類或豬肉製品下船上岸,違者,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通報當地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派員銷燬。
2.走私豬肉或豬肉製品
依法偵辦,並按「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由防檢疫人員將走私檢疫物消毒密封後,交由銷燬處理機關提領,優先以具密閉式之化製運輸車輛運送至銷燬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