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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服役

一、本署採結合考生意願辦理選填分發任職,如職缺有限時始採抽籤方式辦理

二、服役規定:經基礎訓練成績合格者,自核定服志願士兵之日起,服志願士兵現役4年。

三、服役期滿可申請自願繼續留營服役,以13年為1期,惟自晉任上等兵之日起,服現役最大年限10年。

四、志願士兵服務期間經士官訓練合格者,可轉服志願役士官。

五、任職後服役未滿4年退伍者,須依規定賠償詳如簡章

 

    • 更新日期:1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