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艦隊分署檔案服務須知


一、依據

依據「檔案法」及「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檔案應用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服務事項

申請人得依據檔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署檔案;檔案內容如有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定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本分署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三、服務對象

(一) 中華民國國民(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居民)。
(二) 本國法人、團體。
(三) 外國人(含外國法人、團體),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行政資訊者為限。

四、服務時間及場所

一、開放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對外開放。

二、檔案應用處所:

本分署檔案應用服務處,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路一段63巷20號。

五、申請程序

(一) 書面申請:申請人應填具「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檔案應用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請至「檔案應用申請」下載),親自持送或以通訊方式送本分署提出申請;其經電子簽章憑證機構認證者,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二) 線上申請:申請人得至「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區填寫資料,線上申請檔案應用服務。

六、受理日期:

申請書送達本分署之當日(以總收文戳記為憑)或線上申請之當日。

七、審核及回覆:

(一) 本分署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書面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二) 申請案件之准駁,本分署依據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以審核通知書通知准駁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重新起算。

(三) 申請人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位址者,前二款通知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八、應用檔案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至本分署應用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由本分署人員陪同至檔案應用處所。

(二) 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除必要之筆記本、鉛筆、筆記型電腦外,隨身物品應放入指定之置物櫃或交由本分署人員保管。

(三) 民眾應用檔案,本分署以提供影像檔或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四) 申請人收受檔案時,應於「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檔案應用簽收單」(以下簡稱簽收單,一式二聯)上簽名,並由本分署人員陪同進行閱覽或抄錄檔案,閱覽或抄錄檔案原件時應戴上口罩及手套;複製檔案由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為之。

九、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時,應遵守相關法規,並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除依法規停止其閱覽或抄錄檔案外,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 飲食、吸菸、吃檳榔、大聲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五) 破壞提供應用之器材或環境整潔。

(六) 使用行動電話等電訊設備及擅自接用電源。

十、還卷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於中午休息時間或於應用檔案完畢後,應立即歸還檔案;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另日再行應用,不得將檔案攜出本分署檔案應用處所。

(二) 申請人歸還檔案時,如有污損、破壞等不當使用情形,應於簽收單上記明理由,並簽名或蓋章。

(三) 本分署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歸還檔案確認無誤後,於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收執。

十一、檔案應用費用收費:

(一) 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

(二) 申請人如係親自至本分署應用檔案者,檔案應用完畢後,本分署依規定收取相關費用,並由出納人員開立機關收據交付申請人收執。

(三)申請人如係採郵寄方式應用檔案者,應先繳交費用後,本分署再將檔案複製品併同收據寄交申請人。

    • 更新日期:1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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