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3期
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提升國民海洋科學知識,深化 多元海洋文化,創造健康海洋環境與促進資源永 續,健全海洋產業發展,推動區域及國際海洋事 務合作」,我國特引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十四項 目標:「保育與永續利用海洋及海洋資源以確保 永續發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 14: Conserve and sustainably use the oceans, seas and marine resource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DG 14 ),作為立法說明,強調透過本法,達成 整體規劃之目標。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係聯合國大 會於二〇一四年通過所採納十七個目標,涵蓋廣泛 的永續發展議題,雖不具有國際法上主要法源之地 位,無法律上拘束力,但近年在國際上獲得越來越 多重視,此一立法說明亦呼應此一趨勢。 三、用詞定義 本法第二條亦為海洋相關概念進行定義,包含 海洋資源、海洋產業、海洋開發與海洋事務。其 中,所謂「海洋資源」,係指「海床上覆水域與海 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資源」,包括海洋 水資源、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礦物資源、海洋油氣 資源、海洋能源與海洋空間資源等,可供探勘、開 發、養護、管理及使用,且有益發展國民經濟、提 升人民生活福祉之資源。若考量到海洋生態系之整 體性,則海洋生物資源不論是否為目標物種,均應 包含在內。 所謂「海洋產業」,指「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 進行各項生產及服務活動,或其他與海洋資源相關 之產業」。所謂「利用海洋資源與空間進行各項生 產及服務活動」之海洋產業,包括運輸交通、造 船、港灣、水產、科學技術研發、環境保護、海洋 運動、觀光、休憩及資訊系統等。惟漁業並不在其 中,若是以「其他與海洋資源相關之產業」指涉漁 業,則於體例上有悖於漁業事實上是一般認知之主 要海洋產業之一。 所謂「海洋事務」,係「指與海洋有關之公共 事務」,為導引國家海洋永續發展之跨領域、整 合性管理事務,包括「海洋、海洋資源、海洋產 業、海洋開發、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文化 及歷史、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海洋環境保護、海岸 海域管理與巡防、區域與國際交流合作等相關海洋 政策、法令、計畫、預算、金融與組織之研究、規 劃、協調及推動等事項之統籌整合」。值得玩味的 是海洋文化與水下文化資產之間的關聯,於此一定 義說明中,兩者似為平行,不互相包含之海洋事務 的不同範疇。詳言之,關於海洋文化之定義,雖未 列於第二條,但於第十條說明曾提及,海洋文化是 「依海為生之國民,與海洋互動過程中所發展出之 意識形態、社會組織及生活方式」。而所謂水下文 化資產,依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 款,參酌《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稱係「指以 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 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 活有關之下列資產:(一)場址、結構物、建築 物、器物及人類遺骸,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 自然脈絡。(二)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載具,及該 載具之相關組件或裝載物,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 絡及自然脈絡。(三)具有史前意義之物件。」另 外,「海洋基本法」第十條說明亦進一步參考「文 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規定之文化資產定義,說明 「海洋文化資產」,係「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 等文化價值之海洋相關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並以 傳統用海智慧作為例示,具體內涵即包括海洋知 識、民俗禮儀與節慶、傳統漁具、漁法、船舶及航 海技術等」。從前述定義可知,相關概念雖難以一 概而論,但水下文化資產與海洋文化應屬不同之範 疇,乃至於水下文化資產與海洋文化資產之關聯, 在於前者,例如沉船,乃係後者所包含具體內涵之 一類。 49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3 Ma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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