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3期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交流雲 3. 積極說明應處進度化解疑慮:對於意見領袖 或民意代表的事件認知及關心等問題,立即 研判可能後續發展,適切結合事件應處的階 段性結果,及未來規劃處理方向,即時加以 說明及溝通,藉以有效反制錯假訊息,並且 將相關正向建議,納入即時檢討策進作為 指引。 四、完備法規面 1. 增訂全時開啟自動識別規範:為有效提供 船舶交通管理系統( VTMS )的船舶辨識 及定位,與利於確認、聯繫及掌控動向等 各項需求,據以執行後續的安全性作為, 及預防性措施,應增訂全時開啟自動辨識 系統( AIS )的規範與罰則,以期發揮海 上交管引導功能,有效規避海域,觸礁 ( Rocking )、碰撞( Collision )、擱淺 ( Grounding )及其他事故的發生風險。 2. 修訂提高違反海污防治罰則:依據海洋污染 防治法第 14 條及 32 條等相關規定 13 ,環保署 應向事故船東,求償緊急應變措施的相關 費用,俾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原則。在西元 2018 年 6 月 20 日,環保署預告修正「海洋污 染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水保處亦表 示:即以「德翔臺北」貨櫃輪污染海灘事件 而言,業者未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 措施,應處新臺幣 30 萬以上至 6,000 萬元以 下罰鍰,罰金加重 40 倍,惟自始至今,亦 尚無後續發展訊息。另建議海洋委員會儘速 推動相關修法,亦需考量發生污染後,對於 漁業、觀光及相關產業的損害賠償等保障權 益,研訂縝密各項防制作為,進而降低對於 污染區域內的民眾生計及周遭生態環境等衝 擊影響。 3. 跨域協調儘速制定海域專法:海洋委員會業 於西元 2018 年 4 月 28 日正式成立,職司海域 安全、海岸管理等的總體海洋政策規劃、推 動與協調等業務。更應發揮委員會的政策 統合功能,跨域協調交通部、經濟部、環 保署、農委會,及內政部等行政機關,制定 「海域管理專法」,期能規劃整體性的預防 政策。同時有效解決前述各種管理面(劃設 危險海域與分道航道、建立監測預警交管機 制等),及執行面(公私協力籌建大型拖救 船舶)等建議方案,提升船舶擱淺溢油污染 事件的預防及應變能量。 另根據本節所提出的 12 個方案,進行「決策矩 陣」分析(如表二所述),審慎選定衡量指標 14 分 析,推估前 3 名的解決方案,依序為 (1) 「跨域協調 儘速制定海域專法」、 (2) 「籌建專業大型海難拖救 船舶」, (3) 「建立主動監測預警交管機制」等,並 且建議參考納入行政機關施政計畫的關鍵策略目 標中。 再行擇優前述最高得分的解決方案,進行 「 SWOT-TOWS 矩陣」分析(如表三所述),即可 13 海污法第 49 條: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措施 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措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第 32 條:船舶發生海難或因其他意外事件,致污染海域或 有污染之虞時,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污染,並即通知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 理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前項情形,主管機關得命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必要時,主管機關並得逕行採取處理措 施;其因應變或處理措施所生費用,由該船舶所有人負擔。 14 預防船舶事故(權重 0.4 )、提升應變效能(權重 0.4 ),及行政整合協調(權重 0.2 )。 64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