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4期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交流雲 一、前言 法律,規範出政府與人民的權利與義務。當執 法人員依法行政時,特別對違法行為的取締,地域 管轄權的符合與否,將是發動職權檢查、查緝的前 提要件。當對受檢人或船舶在進行違法行為的確定 時,查獲地點也是重要的資訊,更是決定違法行為 是否成立的基礎條件。 海域執法的特質,距離岸際或基線等是重要的 判定要素。在地域管轄上,除一般法律所賴以建置 的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外,其他法律也劃 設有保護臺灣地區安全的「禁止、限制水域」,漁 業資源的「公共水域」、緝私的「緝私水域」等。 曾經海巡隊在 2001 年 6 月 11 日大陸福建省籍 「閩晉漁 0095 號」漁船,因「未經許可進入我國 澎湖目斗嶼西北約 14 浬處之限制水域內,⋯」走 私香菸案,最後以「經被告(海巡機關)向內政 部方域科使用電腦精確測量上述查獲之點東經 119 度 27 分、北緯 23 度 59 分,距我國領海基點基線 11 點 81 浬,該系爭漁船已進入屬我國領海 12 浬範圍 內,⋯ 1 」上述案件因標示距「海岸」距離,而非距 「基線」距離,所導致適用法律上的疑慮,現在已 有效避免。在近年所查獲的案件 2 中,業將案發地點 註明經緯度,乃至顯示距離領海基線的距離。 1.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訴更一字第 219 號行政判決。 2.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裁字第 1757 號行政裁定。 文│陳國勝、許嘉倩 從司法判決看海上違法 行為定點表示 之 分析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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