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4期
然而在面對不同的法律適用時,因其所要求的 構成要件中,非所有的案件均以相同的方式呈現應 隨之而調整。本文主要是將許多個案的判決書,分 析各種不同類型案件其違法行為的地點表示方式。 二、中華民國領域之原則與例外 (一)地域管轄之原則 《刑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 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 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論」,與《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 適用本法。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航 空器亦適用之。此之「中華民國領域」者,即指領 土、領海、領空言 3 ,或依據《憲法》第 4 條之領土 解釋之,包括領陸、領海、領空 4 。 (二)特別地域管轄之例外 《刑法》第 11 條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不在此限」及《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2 項後段規 定,依法得由中華民國行使管轄權之區域內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論。對於 其他特別法律有在領域外的地域管轄權時,應視為 特別授權,執法人員得據以司法警察身分或者行政 人員身分實施管轄。 三、不同法律條文的構成要件不同 海洋的權利分佈係以附隨領土為基礎,採與其 基線等距作為法域的設置。是故標示與相關基礎的 距離將是法律構成要件中重要的元素。特別在法律 的三段論法中,違法構成要件的合致是推論出處罰 之前提。在規範海上秩序的各種不同法律規定中, 有海關緝私條例、漁業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兩岸 人民關係條例等,分別在不同的構成要件,故其要 求的違法行為的表示方式也應不同,方能有效的表 示出行為已違法,進而可以加以處罰。 應先分析不同的法律,其判定違法之構成要件 中的位置,進而各種違法行為定點表示,加以檢 視。所以每個不同的個案,應以整理出,與基線的 距離浬數、與特殊基線的距離浬數、與海岸的距離 浬數、與低潮線的公尺數等。 (一)《漁業法》「距岸 3 浬」 漁業署就漁民與海巡署海上執勤人員對「距 岸」距離之解釋 5 為「有鑑於臺灣地區海岸線曲折, 欲將距岸 3 浬界線,在海圖上劃出座標,確有其執 行上之困難,惟本會依據漁業法相關規定所公告距 岸 3 浬內禁止拖網作業之『距岸』定義,經洽內政 部及海軍大氣海洋局(前海軍海洋測量局)後,咸 認以海軍大氣海洋局所測繪海圖上之『岸線』為基 準,距岸距離即『岸線』至該點之最短距離」。 (二)《漁業法》「公共水域」 我國《漁業法》規定欲在公共水域經營漁業應 經許可,即指河川、天然湖沼、潮間帶及海洋的漁 業行為。此「海洋」者,即是國際法享有漁業管轄 海域,包括內水、領海、專屬經濟海域、大陸礁層 及公海 6 。然而如涉及外國的漁業管轄權時,則綜合 3. 林山田( 1998 ),《刑法通論(上冊)》,增訂六版,作者自印,第 73 頁。 4. 李震山( 2019 ),《行政法導論》,修訂 11 版,三民書局出版,第 374 頁。 5. 民國 89 年 6 月 12 日以( 89 )漁二字第 891214628 號函。 6. 黃異( 1999 ),《漁業法規》,國立編譯館主編,第 116 頁。 51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4 Jun. 2020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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