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4期

10. 參考行政院 1999 年 2 月 10 日臺 88 內字第 06161 號令所訂定的 2004 年 6 月 7 日所公布的「中華民國禁止、限制水域基 線表」中,在 T4 棉花嶼 2 的基點( 25°29.60' )也與內政部標示有不同的緯度( 25°29.66' )。 11. 在蘭嶼上之 T16 小蘭嶼 1 與 T17 小蘭嶼 2 間是「正常基線」的基線種類不同。國防部, 2018 年 5 月 25 日,國作聯戰字 第 1070001141 號公告。自同年 6 月 1 日生效。 12. 國防部, 2004 年 6 月 7 日,猛獅字第 0930001493 號公告。自同年 6 月 15 日生效。 13. 民國 97 年 5 月 2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簡字第 676 號行政判決。 14.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 號刑事判決。附件中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 年度偵字第 196 號、第 215 號。 15. 民國 96 年 7 月 19 日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1252 號行政判決。 止、限制水域起算的「領海基線」與領海、鄰接區 為起算基準「基線」,在前後二次的表示基點 10 或 基線種類 11 ,略有不同。故在違法行為的表示應以 距離禁止、限制水域的基線,方為精準。故以「中 華民國禁止、限制水域基線表」公告,應以距離 「禁止、限制水域基線」之距離表示之為妥。 (六)《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低潮線起算 4000 、 6000 公尺」 國防部於 2004 年 6 月 7 日公告 12 再次依據修正後 的「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表」再次修正適用在 兩岸間的禁止、限制水域之附表。金門、東碇、烏 坵、馬祖、東引、亮島、南沙等地區限制、禁止水 域範圍及事項,是以「低潮線向外延伸」、「公 尺」作為表示管轄海域的表示方式。 四、現行判決書中的表達方式整理 (一)《漁業法》「距岸 3 浬」 「明鴻滿號」漁船( CT3-3695 ) 在臺中縣大 甲溪外海距岸約 2.14 浬處(北緯 24 度 22.361 分、東 經 120 度 31.228 分) 被查獲從事拖網作業。依違反 《漁業法》第 44 條第 4 款公告臺灣地區拖網漁船禁 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之規定,依法⋯ 13 。 評釋:由於漁業主管機關漁業署公布,距岸3浬內禁 止拖網作業 係距海軍大氣海洋局所測繪海圖 上之「岸線」為基準,故應以距離「海軍大 氣海洋局所測繪海圖上之岸線」距離表示之 更可表示出符合認定標準距離。 (二)《漁業法》「公共水域」 「昇睿隆 6 號」漁船非法採捕水產動物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 108 年 3 月 18 日,在澎湖縣 花嶼西方 20 浬處附近海域 ,共同將電纜套置於漁網外圍,電纜 線連接漁船發電機,再將漁網放入海底拖網,以電 激之方式非法捕捉水產動物。又於翌日在澎湖縣 小 門西北方 18.3 浬處附近海域 ,以相同之電激方式非 法捕捉水產動物⋯ 14 。 評釋: 《漁業法》所適用之公共水域係與海洋連接 之海域均屬之,但因將正確位置的經緯度予 以標示及距離基線的距離,將有助確立於係 在我國領域之外的管轄權所及之範圍。 (三)《海關緝私條例》「沿海 24 海里」 民國 93 年 2 月 21 日,行經 東經 119 度 43 分、北緯 24 度 50 分,即金門縣烏坵鄉外海 15 海里查緝走私海 域內 ,為聯合查緝小組在該船上查獲仿冒香菸 6 萬 包⋯ 15 。 53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4 Jun. 2020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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