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4期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交流雲 評釋: 金門馬祖地區雖尚未公布有領海基線,然而 以《海關緝私條例》沿海24海里,應係以低 潮線起算24浬間海域屬之,故應以「沿海15 海里」表示之,會比「外海15海里」更符合 構成要件。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 海巡隊於民國 106 年 4 月 9 日,在 高雄市林園外 海約 12 浬處(北緯 22 度 19 分 378 、東經 120 度 15 分 621 附近海域) 當場查獲上開 19 名越南籍偷渡 客,⋯ 16 。 評釋: 由於《入出國及移民法》僅適用於領海之 內,故該查獲地點是否為領海內具有法律上 意義,以距岸12浬附近之表示,可再進一步 明確為宜。 (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禁止限制水域 1. 自大陸船舶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駛入金 門縣金寧鄉南山西北海域,於 金寧鄉南山西 北外海 1.4 浬處之公告限制海域 ,結夥盜取 我國領海下之海砂約 70 立方公尺⋯ 17 。 2. 於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凌晨 0 時許,大陸籍 「浦佛先 0156 號」漁船,未經我國主管機關 許可及逃避入境檢查,進入 金門縣大岩嶼南 方 3.5 浬之禁止水域內 ,隨即以船上之電纜 線將電源連接至電拖網具,⋯ 18 。 評釋: 各案件中均應加上經緯度之外,及金門 地區的禁止限制水域,如以「低潮線向 外的公尺數」作為「外海的浬數」的表 示方式,更符法律構成要件。 (六)《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領海基線 1. 「閩惠漁運 00689 號」,下稱「閩」船(總 噸位 330 ),於民國 105 年 8 月 12 日未經許可 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水域,於 苗栗縣後龍鎮外 22.7 浬處(北緯 24 度 44.222 分、東經 120 度 18.582 分,領海基線外 12.7 浬) ,與獅子山 共和國籍「 Bountiful 5 號」油輪從事非法駁 油,⋯ 19 。 2. 大陸籍「永順 989 號」船舶,於民國 106 年 5 月 10 日,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水域, 在 臺中大安溪外 24.2 浬處(領海基線外 13.5 浬,北緯 24 度 37.020 分、東經 120 度 12.040 分) ,與獅子山共和國籍 JIN TAI 6 號油輪進 行駁油,⋯ 20 。 評釋: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禁止、限制水域 越區捕魚或駁油行為,係違反《兩岸人 民關係條例》,其構成要件中被查緝位 置應是以距離禁止限制水域的基線距離 作為認定。雖國防部在建置該基線時, 係以內政部所公布之領海基線為基礎, 但兩者在基點間的直線基線與正常基線 16. 民國 108 年 8 月 30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7 年易字第 755 號刑事判決 17.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17 號刑事判決。 18. 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金城簡易庭 107 年城簡字第 97 號刑事判決。 19. 民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判字第 55 號行政判決。 20. 民國 107 年 7 月 2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785 號行政判決。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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