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4期

的種類,仍略有不同。是故應以「禁止 限制水域基線」的距離,代替「領海基 線」表示之,更為妥適。 五、結論 司法判決書的作成是由法院負責,其對案情的 人事時地物等選擇的表達方式並非行政機關可左 右。基於地域管轄是第一線執法的人員發動職權的 基礎,也是作成行政處分時必要條件。然因,查緝 單位將違法資訊移送主管機關或司法審判機關,成 為起始發動。在第一次的移送書或處分書若未以適 當方式載明,接續的法定程序中,將難以改變,應 該一直傳載下去。特別未成為訴訟程序中爭議焦點 時,發生地點可能再簡化或者不提。 我國隨著國際海域執法潮流及兩岸關係的發 展,所成立海巡機關也在法律規定健全、設備提昇 及人員執法能力精進,逐步往專業的軌道上前進。 現行海巡人員查緝海域相關違法、違規案件已見 成熟。在此次的蒐集判決書中,尚未見因地域管轄 錯誤而被駁回。在分析現行的判決書中,諸多在爭 議中涉及認定標準或者在判決書中對違法行為的表 示方式(筆者無法得知移送書或處分書的製作內 容)。就現行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標準下,似以固 定表示方式。如可依據不同的案件所適用的法律規 定,予以表示違法地點。此舉將對案件的判讀上, 更為專業及明確。 (本文作者目前任職於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55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4 Jun. 2020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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