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5期

資料整理│海巡署督察組 壹、前言 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 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 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 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 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 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 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 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 之」,其立法意旨係鑒於為防止現行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持續進行造成更嚴重之損害,爰明定列舉 行政機關對於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得視 實際情況,即時制止之;或為利於行政裁罰等行政 作為之進行,尚有視其情況製作書面紀錄或為保全 證據措施或確認其身分之處置,且於遇有抗拒且情 況急迫時,得適度使用強制力予以排除之。 上開規定為本法所定裁處程序之規定,而行政 罰之裁處程序,包括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所為之調查程序。又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有 行政罰法第34條之 處置原則及相關態樣 權進行調查程序者,應屬對該事件之調查有管轄權 之行政機關。故海岸巡防機關如依法有調查權(如 海岸巡防法第 3 條及第 4 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 條 第 1 項及漁港法第 18 條等)或受委託行使調查權 (如漁業法第 11 條之 1 、遠洋漁業條例第 21 條及娛 樂漁業管理辦法第 24 條等),自得視具體個案情形 適用本法第 34 條規定 1 。本文爰就本法第 34 條得採取 之行政程序上強制處置作法,說明處置原則,並檢 視執行海岸巡防勤務所涉相關法規,彙整得適用本 法第 34 條之相關態樣,以利同仁遵循。 貳、處置行為之原則 人民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對之擬施以行政 罰,常會遇到反抗或規避之情事,此時行政機關即 有必要採取強制力,以貫徹法規之目的。本法第 34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 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四、確認 其身分。為使同仁執法有所依循,茲就上開各處置 行為,提供處置原則以供參考: 1. 法務部 107 年 6 月 19 日法律字第 10703508780 號函。 執行海岸巡防勤務得適用 39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5 Sep.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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