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5期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交流雲 一、本法第 34 條第 1 項各款處置行為發動程序及 要件: (一)有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存在。 (二)依本法第 33 條規定,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 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 足資辨別之標誌,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三)發動之時機,必是在得以防止危害繼續擴大之 時,或為利於行政裁罰等行政作為之進行。 二、上開各處置行為之執行方式及注意事項: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1. 發動時機:為防止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 為持續進行造成更嚴重之損害,無須俟行政 機關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分(行政罰),即 得以強制力迫使行為人即時停止其行為。至 於即時,係指危害發生或是需保全證據之 當時。 2. 注意事項: (1) 強制力係以物理實力強制人民為行為或 不行為,屬事實行為。 (2) 若行政機關為行為發動時已無法避免危害 之繼續擴大,即不應再為此等制止行為。 3. 如客船搭載乘客已超過核定之乘客定額,客 船所有人或船長仍欲出港,此時得告知客船 所有人、船長已有超載事實,制止其出港, 必要時得以強制力迫使行為人即時停止其 行為,惟制止行為仍需符合本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要求「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 的之必要程度」,以免因逾越必要程度成為 違法行為。因本署無對「命其禁止航行及限 期改善」、「責令改善後始得放行」等預防 性不利處分之權責,爰本署已與航政主管機 關研議由該機關為「命其禁止航行及限期改 善」、「責令改善後始得放行」等預防性不 利處分後,由本署代為執行該行政處分,以 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 (二)製作書面紀錄: 1. 發動時機:為方便日後裁罰之作成,確保裁 罰有所依據。 2. 注意事項: (1) 應記明違反情節,如人、事、時、地、 物等均應詳加載明。又書面紀錄係作為 事後審查之用,惟為免日後爭議或認有 請行為人確認之必要時,宜請行為人確 認記載內容後於紀錄上簽名或蓋章,其 拒絕簽名或蓋章者,並記明其事由。 (2) 若沒辦法從事其他存證行為,例如:違 規態樣為「惡臭」時,無法以照相、錄 影等技術存證時,亦可以書面紀錄方式 為之。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 1. 發動時機:為方便日後裁罰之作成,保護現 場跡證、發現可為證據之物或證據有滅失之 虞時。遇有抗拒且情況急迫時,得適度使用 強制力予以排除。 2. 注意事項: (1) 包括圍起警戒線、現場留下來證物、痕 跡、身分之確認、證人、關係人之詢 問、採取鑑識措施、拍照錄影存證、扣 留證物等措施。 (2) 為扣留(限於扣留物已可見而言,尚未 發現之物,不得進行翻箱倒櫃般之搜 索行為,如有搜索之必要,應聲請搜 索票)時,並應注意本法第 36 條以下 物之扣留要件與程序之特別規定(製作 扣留紀錄與收據、保管【本於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為對扣留物之標示、命 人看守、交付保管人、拍賣、變賣、發 還】),亦當遵行。 (3) 運用本款採取強制力排除,必須是遇到 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而且情況急迫, 於非採取強制力排除不可時,方可以採 取。情況是否急迫,應綜合判斷,若存 在有「若不為保全證據之行為,則特定 證據有毀損滅失之虞」之情形,則應屬 情況急迫。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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