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5期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交流雲 可寬認依法有調查權限,例如依漁港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 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法務部即認此為依法有調 查權限之情形。因此,舉凡法有明文規定海岸巡防 機關有調查、檢查、安全檢查、執行取締、蒐證、 移送、採取適當措施制止,或認為有違反法令之虞 時,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強制驅離人員或船 舶、扣留船舶、設備、物品等均屬之,經檢視執行 海岸巡防勤務所涉相關法規,臚列得適用本法第 34 條之相關態樣如下表: 序號 法規依據 條文內容 相關態樣 1 海岸巡防法第 3 條 第 1 項 海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 2 、防止非法入出國 3 、 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 四、海域與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與安全情報之調查及處理。 六、海洋環境之保護及保育。 七、執行事項 4 ︰   (一)海上交通秩序 5 之管制及維護。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   (三)漁業巡護 6 及漁業資源之維護。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執行海岸巡防法第 3 條第 1 項 所定管制、安全維護、安全 檢查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 國、調查及處理與執行事項 等。 2 海岸巡防法第 4 條 第 1 項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行使下列職權。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一、對進出通商口岸之人員、船舶、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及載運物品, 有正當理由,認有違反安全法令之虞時,得依法實施安全檢查。 二、對進出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他 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 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三、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 時,得命船舶出示船舶文書、航海紀錄及其他有關航海事項之資 料。 四、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根據船舶外觀、國籍旗幟、 航行態樣、乘載人員及其他異常舉動,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 時,得命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停止航行、回航,其抗不遵照者,得 以武力令其配合。但武力之行使,以阻止繼續行駛為目的。 五、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如有損害中華民國海域 之利益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 臨、檢查、驅離;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留置。 六、其他依法令、條約、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之職權。 執行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第 1 項 所定,認有違反安全法令或 違法之虞,得實施(安全) 檢查、命出示文書資料、停 航、回航,或認有損害我海 域利益、危害海域秩序行為 或影響安全之虞者,得進行 緊追、登臨、檢查、驅離; 必要時,得予逮捕、扣押或 留置;其他依法令、條約行 使之權。 3 海岸巡防法第 7 條 第 1 項 海巡機關人員行使第四條所定職權,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件,且有 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經拒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 體時,應有海巡機關人員二人以上或海巡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 執行海岸巡防法第 7 條第 1 項,認有違法之虞,海岸巡防 機關人員得令交驗物件、搜索 受調查人員之身體。 依法行使調查權 2. 如海關緝私條例、菸酒管理法等。 3. 如入出國及移民法等。 4.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 90 年 4 月 26 日法規委員會會議結論,海岸巡防機關對海岸巡防法第 4 條(現行條文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事項之執行範圍,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海岸巡防機關為海洋事務之執行機關,其執行之範 圍,原則上為取締、蒐證、移送、救援及服務等事實行為為限。 5. 如船舶法、商港法等。 6. 如漁業法、遠洋漁業條例等。 42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