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5期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交流雲 序號 法規依據 條文內容 相關態樣 11-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施 行細則第 42 條 第 44 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 處置: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 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 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 其人員。 三、進入限制、禁止水域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 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指實際在我水域執行安全維 護、緝私及防衛任務之機關。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指海岸巡防機關及其他執行緝 私任務之機關。 海岸巡防機關得依違法態樣驅 離、命令停船,實施檢查、扣 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 員。 12 就業服務法第 62 條第 1 項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 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 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至(可疑有)外國人工作之場 所,實施檢查。 12-1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 則第 12 條第 2 項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海岸巡防機關或其他司法警察 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會同當地里、鄰長,並持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至 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13 漁業法第 49 條第 1 項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漁業人之漁船、漁業權漁場、陸上魚塭或其他有關場 所,檢查其漁獲物、漁具、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係人;海岸巡 防機關得依其職掌派員至漁業人之漁船檢查及詢問關係人。關係人均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海岸巡防機關得派員至漁業人 之漁船檢查及詢問關係人。 14 漁港法第 18 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 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 制。 違反第 1 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 制止(違法行為)。 15 遠洋漁業條例第 16 條 主管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依其職掌派員檢查漁船與其漁獲物及漁產 品、漁具、簿據或其他物件,並得詢問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 經營者、從業人或資料持有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海岸巡防機關得派員檢查漁 船、漁獲、漁具、簿據或其他 物件,並得詢問經營者、從業 人或資料持有人。 16 遠洋漁業條例第 23 條第 1 項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前條(非我國籍漁船)漁船或有關辦公處所、倉儲場 所或其他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或漁產品、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 係人;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得會同海岸巡防機關或 警察機關人員辦理。前述檢查過程應作成紀錄存查。 海岸巡防機關得受主管機關會 同至外國漁船、倉儲場所或其 他處所檢查漁獲、物件,詢問 關係人。 17 遠洋漁業條例第 25 條第 1 項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遠洋漁業相關業者之船舶、辦公處所、倉儲場所或其 他有關場所,檢查其漁獲物或漁產品、簿據及其他物件,並得詢問關係 人;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主管機關人員得會同海岸 巡防機關或警察機關人員前往檢查。前述檢查過程應作成紀錄存查。 海岸巡防機關得受主管機關會 同至(國籍)漁船、倉儲場所 或其他處所檢查漁獲、物件, 詢問關係人。 18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 接區法第 17 條第 1 項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海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對於在領海或鄰接 區內之人或物,認為有違犯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 臨、檢查;必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置。 海岸巡防機關認有違法之虞, 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 要時,得予扣留、逮捕或留 置。 19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 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第 16 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 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得進行緊追、登臨、 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捕其人員,或扣留其船舶、航空 器、設備、物品等,並提起司法程序。 海岸巡防機關認有違法之虞, 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 必要時,得強制驅離、或逮 捕人,扣留船舶、設備、物品 等。 20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 中華民國領海管理 辦法第 9 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應將漁具妥為收藏,不得置入水中,並 不得採捕水產動植物。 前項行為之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漁業主 管機關執行。 外國船通過領海是否收妥漁具 並離水、採捕水產動植物,由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查察及取 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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