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5期
序號 法規依據 條文內容 相關態樣 21 外國船舶無害通過 中華民國領海管理 辦法第 10 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未經許可,不得進行海洋科學研究及水 文測量活動。 前項行為之查察及取締,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必要時,得會同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執行。 外國船通過領海,未經許可進 行海洋科學研究及水文測量活 動,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查察 及取締。 22 臺灣地區漁船航行 至大陸地區許可及 管理辦法第 9 條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於進出漁港時,其漁業人或船長應向海岸巡防機關 報驗實施安全檢查。 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臺灣 漁船進出漁港,由海岸巡防機 關受理報驗並實施安全檢查。 23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16 條第 1 項 裝設船位回報器之娛樂漁業漁船,應於發航二小時前開啟船位回報器, 並向所屬通訊電臺查詢船位回報器狀況,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 詢並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發航。 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 並確認娛樂漁業漁船其船位回 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 始得發航。 24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 境外僱用及接駁暫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9 條 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限於進、出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其漁船船主或船 長並應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 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進、出漁 港,應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 驗檢查。 25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 境外僱用及接駁暫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4 條 遠洋漁船僱用之大陸船員經許可進入境內水域者,限進、出設有暫置場 所之漁港。 前項漁船進港、出港時,漁船船主或船長應備下列文件接受當地海岸巡 防機關身分查驗: 一、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進入境內水域之大陸船員名冊。 二、海員證正本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公告之證件。 依前條僱用之大陸船員應持識別證或海員證接受當地海岸巡防機關身分 查驗。 遠洋漁船進/出港時,應備大 陸船員名冊等相關文件接受當 地海岸巡防機關身分查驗。 26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 境外僱用及接駁暫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9 條 漁船船主所僱大陸船員於暫置期間,因受傷、生病需就醫治療,應由漁 船船主或其指派之本國籍人員將船員送至醫院、診所就醫,其方式如 下: 一、大陸船員暫置於岸置處所:向岸置處所管理單位申請後,再向當地 海岸巡防機關登記檢查。 二、大陸船員暫置於暫置區域: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登記檢查。 依前項規定就醫後,應持就醫證明文件,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登記檢 查,暫置於岸置處所者並應至岸置處所管理單位銷案。 合法雇用之大陸船員暫置期間 需就醫,無論現於岸置處所或 暫置區域,均由當地海岸巡防 機關登記檢查。 27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 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項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或香港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並應直接航 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海岸巡防機關檢查,航行中不得靠岸或停 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活魚運搬船自大陸或香港地區 回航時,應直航至原出港之漁 港進港及接受海岸巡防機關檢 查。 28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 管理辦法第 10 條 第 1 項 活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每航次出港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資訊 系統填報並列印裝卸清單,於進出漁港時,由海岸巡防機關檢查。 活魚運搬船應於每航次進出漁 港時,由海岸巡防機關檢查。 29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 管理辦法第 11 條 第 1 項 活魚運搬船出港前,應向當地漁業通訊電臺通報出港,並啟動船位回報 器,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 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活魚運搬船出港前,應經海岸 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獲 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 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30 漁船兼營珊瑚漁業 管理辦法第 11 條 第 2 項 珊瑚漁船出港前,應向當地區漁會通報作業海域並啟動船位回報器,經 海岸巡防機關向當地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所設岸上接收中心查詢並獲確 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 珊瑚漁船出港前,應經海岸巡 防機關查詢並確認其船位回報 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 31 延繩釣漁船赴臺日 漁業協議適用海域 作業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 延繩釣漁船出港前,應經海岸巡防機關向當地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所設 岸上接收中心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查詢並獲確認其 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延繩釣漁船出港前,應經海岸 巡防機關查詢並確認其船位回 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 始得出港。 32 非我國籍漁船進入 我國港口許可及管 理辦法第 8 條第 3 項 進入我國漁港之非我國籍漁船載有大陸船員者,應配合海岸巡防機關及 警察機關辦理安全檢查;經檢查無誤後,經營者應將大陸船員暫置於岸 置處所或暫置區域內之原僱用漁船。 進入我國漁港之非我國籍漁船 載有大陸船員者,應配合海岸 巡防機關安全檢查。 33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 第 19 條第 1 項 取得東北海區鯖鰺漁業作業許可且應裝設船位回報器之鯖鰺漁船出港 前,應經海岸巡防機關向當地區漁會漁業通訊電臺所設岸上接收中心查 詢並獲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鯖鰺漁船出港前,應經海岸巡 防機關查詢並確認其船位回報 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 出港。 45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5 Sep.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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