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5期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交流雲 序號 法規依據 條文內容 相關態樣 1 漁業法第 11-1 條 1030421 農授漁字 第 1030211090 號 公告(撤銷漁業證 照) 1031124 農授漁字 第 1030235214 號 公告(收回漁業證 照) 漁業人經撤銷漁業證照或漁業經營核准之漁船,不得出港。但經向主管 機關重新申請,並取得漁業證照者,不在此限。 漁業人經處分收回漁業證照、限制或停止漁業經營之漁船,於處分期 間,不得出港。 漁船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分前已出 港,或違反前二項規定出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返港。 漁船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出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 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或命其立即返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 為之。 海岸巡防機關得採取適當措 施制止其出港或命其立即返 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 為之。 2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第 24 條 1031001 農授漁字 第 1030230351 號 公告(僅委託本條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第 6 款與第 8 款之檢查及即時制 止漁船發航) 娛樂漁業漁船於搭載乘客從事娛樂漁業活動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者,主管機關除依有關規定處分外,並應即時制止其發航: 一、未依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 二、搭載乘客超過乘客定額。 三、未取得經營娛樂漁業執照。 四、船員及駕駛人未持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證書或執照。 五、未依規定配備合格之求生、滅火及通信設備。 六、未依第十三條規定配置船員。 七、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 八、未依第十五條第六款規定向當地通訊電臺回報船位或未維持通訊設 備正常運作。 九、未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保險。 前項各款之檢查及即時制止,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防機關為之。 娛樂漁業漁船載客從事娛樂 漁業活動發航(出港),如 違反本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 款,海巡機關得進行檢查及 制止發航。 3 遠洋漁業條例第 21 條 1070716 農漁字第 1070224155 號公 告 漁船違反第九條第一項(遠洋漁業之漁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及電子漁 獲回報系統,始得出港)、第十九條第二項(重大違規漁船經命返港接 受調查,主管機關調查尚未完成前,漁船不得出港)、第二十條第一項 (經廢止/收回漁業證照不得出港)規定出港,主管機關得委託海岸巡 防機關採取適當措施制止其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為之;已出港 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直航至指定港口。 違反禁止出港規定漁船,海 巡機關得採取適當措施制止 出港,抗拒者得使用強制力 為之。 4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 管理辦法第 14 條 第四條第四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活魚運搬船進出漁港之檢查,由中央 主管機關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執行。 農委會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執 行活魚運搬船進出港檢查。 (經查尚未辦理委託) 受委託行使調查權 肆、結語 本法第 34 條裁處程序所列舉之各項處置行為,已賦予 海岸巡防機關對於行為人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得視實際情況,即時制止之、製作書面紀錄、保全措施或 為確認其身分之處置。另參酌主管機關之見解,並能及於 調查程序;更將調查權限由法規明定者外,擴張及於該權 限依法須先認定行為人有無違法行為始得為之者。配合本 文蒐整現行本署執行海岸巡防勤務得行使調查、裁處權限 之相關法規,並例示說明,以提升同仁對法定職務權限之 認識,妥為處理各類狀況,落實依法行政及保障人民權益 之法治國家要求。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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