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5期
73/78 」)附錄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 400 噸級以下船舶毋需攜帶垃圾紀錄簿及接受港口國檢 查,也就是,國際上並沒有強制要求 400 噸級以下 漁船不能將船上廢棄物排放至海中( van Truong & beiPing, 2019 );我國「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29 條 第 1 項則規定:「船舶之廢(污)水、油、廢棄物 或其他污染物質,除依規定得排洩於海洋者外,應 留存船上或排洩於岸上收受設施」,然而因查察困 難,也沒有垃圾紀錄簿可供檢核,因此可能效果也 不大。最後造成漁業所衍生的漁船或作業廢棄物成 為政府頭痛的問題。荒野協會 2004 年至 2016 年在 臺灣長達 12 年之淨灘調查,即發現廢棄漁網具等漁 業產品仍高居海廢種類中之前五名( Walther et al., 2018 )。 本文之目的即希望透過自然觀測法,暨與政府 相關人員、高雄市漁民進行訪談,搭配文本分析, 包含相關規範、行政計畫、官方新聞及未公開資 訊,來探討臺灣漁船廢棄物政策,瞭解政策實施上 可能的難處與原因,作為政府未來進一步改善的 參考。 貳、漁船廢棄物相關政策 在推動漁船廢棄物之政策方面,政府多年來一 直積極與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商討,並廣納各方意 見,提出可行政策方案,欲由源頭進行管制,使海 廢不再流向大海。有的有實質效果,有的則從近年 媒體報告及訪談發現,在具體執行上似乎會遇到困 難。本節先說明何謂漁船廢棄物,再概述政府相關 政策,下節再說明漁民實踐上遇到的困難。 一、漁船廢棄物 依據「 MARPOL 73/78 」附錄五「防止船舶垃 圾污染規則」之定義,船舶垃圾係指船舶在正常營 運期間所產生之食物廢棄物、生活廢棄物、作業廢 棄物、塑膠類、殘留船貨、烹調用油、漁具以及動 物屍體等物質,而且應持續或定期處理者。但不包 括下列作業所產生的鮮魚和魚類肢解物: 1. 航行期 間所從事之捕撈作業; 2. 涉及魚類或貝殼類運送至 養殖場之養殖作業; 3. 涉及所捕獲魚類或貝殼類從 養殖場運送至岸上之加工作業。 漁船廢棄物目前仍以「一般廢棄物」(而非 「事業廢棄物」)之管理方式在推動,所以處理方 式都跟家用垃圾一樣,原則上皆由漁民自行處理, 政府環保單位可能只是配合新增收運垃圾的地點與 時間;其中不可回收項目,係隨同家庭垃圾一同交 由垃圾車清運,但漁網則需先自行清理裁剪;而可 回收項目,可交由資源回收車清運,或由回收廠商 收購。此外,漁港如有設立廢棄漁網具暫置區或漁 業廢棄物暫置區等,可統一將該等廢棄物送至暫置 區處理。 二、政府相關政策 自民國 98 年起,政府即陸續推動多項漁船廢棄 物應對政策,各項政策內容依年代整理於附表。其 中包括補助地方及漁會漁民進行人工及天然魚礁區 覆網清除作業、致贈廢容器瓶罐壓縮器、擬具「海 洋垃圾處理方案」、成立「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平 臺」、推動成立環保艦隊、強化廢棄漁網具源頭管 制、推行網具實名制、訂定「臺灣海洋廢棄物治理 行動方案」、規劃廢漁網妥善清理流程、推行漁港 廢棄漁網具暫置示範點、宣導漁港區域內廢棄漁 網回收再利用、訂定「強化全國環保艦隊計畫」與 「潛海戰將成立淨海聯盟執行計畫」、公告可代為 處理覆網纏繞暨網具掉落海中或船舶絞網等。 值得關注的是行政院已於今年( 109 年) 5 月 核定環保署所提之「向海致敬 – 海岸清潔維護計 畫」,統整包括漁港暫置區設置、刺網實名制、海 洋廢棄物清理、監控、回收再利用等工作,農業委 員會漁業署也已輔導許多縣市推動刺網實名制、海 洋委員會海保署則正推動潛海戰將成立淨海聯盟計 畫(如臺灣政府漁船廢棄物政策一覽表)。 55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5 Sep.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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