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6期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交流雲 三、取締情形 據中國海洋報指出,近年來福建省檢察機關就 打擊盜採海砂犯罪,聯合福建省漁業、海警等部門 查處盜採海砂行為 110 起,其中批准逮捕 12 起案件 33 人,提起公訴 16 件 32 人。 4 另自本( 109 )年 9 月 22 日針對違法抽砂辦理「掃頑除疾」專案取締工作 以來,已查扣違法抽、運砂船 17 艘、行政罰鍰人民 幣 103.85 萬元 5 ,惟由前開中國大陸開放合法採砂 區與海巡署近年於金門、馬祖取締違法盜砂情勢顯 示,非法大陸抽砂船以合法採區作為掩護,且獲利 遠大於處罰,致不法抽砂船一再鋌而走險,於兩岸 交界水域進行非法盜砂,尤以馬祖及臺灣灘海域近 年最為嚴重。 肆、問題與對策 配合強化取締專案行動,海巡署除持續強力驅 離抽、運砂船外,為能連續查扣違法船舶,遏阻違 法盜砂情勢,行政院已召開數次跨部會議,針對下 列問題擬定因應對策如下: 一、扣留抽砂船停泊船席 為能連續查扣違法船舶,發揮嚇阻力,除現有 馬祖、臺灣灘扣留之抽、運砂船外,經協調相關機 關,短期尚可停泊馬祖福澳港 2 艘,興達港及高雄 港 3 艘船席,未來長期亦將海巡署公務船及查扣船 舶停泊需求,納入交通部國際商港建設計畫,增建 專用碼頭,並於查扣違法船舶移送偵審後,建請法 院速審速決,以利接續查扣。 二、提高裁罰力度 就法律上罰則而言,增加有期徒刑宣判刑期, 剝奪抽砂船員自由,可提高船員違法盜砂嚇阻力, 而提高罰金或行政罰鍰額度,與沒收船舶、抽砂機 具後,船東需另外增資購買新船,具財產損害之懲 罰,同樣可增加其犯罪成本,使違法抽砂業者無利 可圖,自可有效阻卻違法盜砂行為。基此,考量現 行海域盜砂係依《刑法》竊盜罪或《專屬經濟海域 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併科五千萬以下罰金,刑度過輕,除由司法機 關依法重懲重罰外,已由內政部與經濟部同步針對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及《土石採 取法》第 36 條修法,增列採砂加重罪刑條款,增加 盜砂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八千萬以下罰金。 三、沒收船舶處置方式 (一)違法船舶沒收後,政府須負擔船舶保管責任, 增加人力成本,並排擠商、漁港營運碼頭,增 加停泊保管費用,還需擔心防颱期間致生二次 傷害,大幅損耗政府行政資源,目前船舶後 續處置方案包括「拍(變)賣」、「移作靶 船」、「留作公用」、「人工魚礁」及「海洋 棄置」等,其優缺點分析如下: 1. 拍(變)賣優點為加速處置時效,船席周轉 期間縮短,有利執法機關接連查緝扣船, 並可降低保管成本及災害風險(尤其颱風季 節),增加國庫收入;惟不排除轉賣回中國 原業主,再從事盜砂。 4. 「福建嚴懲海洋環境損害犯罪」,中國海洋報(中國海洋在線) , http://www.oceanol.com/fazhi/201903/18/ c85706.html 。 5. 同註 1 。 46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