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6期
員、歷次進出港安檢紀錄及其他潛在違法風險等因 素綜合判斷,將漁船(筏)進出港結果評鑑分類, 區分甲類一般船筏、乙類具情資顯示或可疑徵候船 筏、丙類曾違法(規)、丁類其他船筏。 肆、船筏評鑑整備機制建議作法 如何做好船筏評鑑呢?平時建立安全整備機 制,以供安檢人員執行「快速通關」檢查之依據, 其安全整備機制計有安檢資訊系統、漁民訪談、查 艙專精小組、知船識人、港區特性調查等安檢所平 日執行之工作項目。 漁港安檢所執行漁船檢查事項,為顯象勤務, 對各項不法份子暗地圖謀違法行事來說,較容易被 其掌握慣性,然海巡署累積二十餘年執行安檢工作 經驗,仍有不少查緝成效,如可善用活化船筏評鑑 制度,俾供未來展現更佳的查緝成果,對於評鑑制 度整備事項,有些單位認為前述各項作為僅為安檢 所勤務上基本應完成事項、有些單位誤將乙類、丙 類漁船列為必須檢查項目、甲類漁船一律採目視檢 查快速進出港,更有單位將船筏評鑑依上級規範分 類船舶等等錯誤及僵化觀念,導致評鑑制度淪為條 件式的固定分類模式,喪失整體評鑑設計功效。 綜合本署漁港安全檢查安全整備事項上述各 點,我們應重新檢視各項安全整備工作,前述各項 安檢所基本工作,均圍繞著查察不法可疑徵候,而 所有可疑徵候的結果,亦可歸類為船筏評鑑之依 據,其運用方面,首先將項目歸類,安檢資訊系統 為資料查詢工具,「漁民訪談」進而知船識人與 「港區特性調查」為初期情資來源,也就是發掘可 疑徵候,並以安檢發覺即時之「可疑徵候」做為檢 查依據,而可疑徵候的結果應展現在「船筏評鑑制 度」內,查艙專精小組為蒐整可疑徵候專案鎖定目 標深入查艙之打擊部隊,建議作法分析如下: 一、上下靈活運用船筏評鑑 另依船筏評鑑現行規定由巡防區定期召集相關 單位開會決議船筏分類,現有許多安檢所僅列上級 律定相關要件如寄港、新建、情資通報列為乙類船 筏,將評鑑制度淪為上級律定項目,由上級律定下 級,導致船筏分類固化評鑑意義,應由執行安檢勤 務為主體之安檢所,靈活運用執行勤務時發覺之可 疑徵候,或從安檢資訊系統獲知船筏動態評估港內 漁船是否有違常狀態,將每日安檢結果之各項可疑 徵候,列為乙類船筏納入評鑑加強注檢再由下級回 報上級,而上級亦不需太過干涉安檢所分類結果, 導致降低可疑徵候之靈活與彈性,畢竟最瞭解港內 漁船的人就是每日在執行檢查的同仁們。 為保持靈活與機動,即時查緝與通報,各級可 律定臨時評鑑制度,安檢所遇有可疑船筏立即將其 列入可疑,並交接可疑徵候,俾供下次檢查關注項 目,如此安檢所方可掌握可疑船筏動態;有鑑於船 筏寄港及跨港進出特性,岸巡隊與巡防區應統合各 漁港安檢所可疑船筏資訊,先期部署加強查察,並 列為每日勤務重點工作,以提升查緝成效。 二、漁民訪談串聯情資運用 漁民訪談以安檢勤務中從訪談漁民過程瞭解漁 民生活或漁捕近況,惟漁港勤務除船筏進出量少之 安檢所可於勤務之餘瞭解漁民狀況外,其餘漁港安 檢所於進出港尖峰時段,無多餘時間可深入瞭解漁 民現況,此時應可結合港巡勤務、制服勤務或便服 勤務前往實施漁民訪談及港區特性調查。 訪談時遇有違常應即時通報,彙整相關資訊後 即時應處,如僅獲知部分之片面資訊或跨港訊息, 可回報岸巡隊統一彙整相關資訊,另若需要深入追 查項目,應通報查緝隊擴大辦理或成立專案深入追 查,如此漁港情報資料才能與內陸資訊串聯,內陸 供需與進出資訊聯繫一致,方可掌握犯罪集團不法 動向,並查緝不法案件。 63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6 Dec. 2020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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