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6期
五、查艙專精小組主動檢查 查艙專精小組成員平時分散於各安檢所,遇可 疑船筏進港或專案目標船筏進港,才集中實施查艙 作業,雖然此種配置有利於人員運用,並配合瞭解 各港漁船漁作習性,惟查艙尚須經驗交流與默契養 成,除平日於各安檢所執行勤務外,應多給予查艙 人員良好互動交流研討時間,並有良好管理制度, 朝向專長發展,當各項勤務所彙整之可疑徵候形成 重點目標後,查艙小組由岸巡隊或巡防區統一調 度,配合情資主動實施查艙任務(如圖五)。 六、匯集可疑徵候形成目標 「可疑徵候」並非是一項勤務或業務,應是於 各項勤務中違反常態之訊息,船筏隨漁汛進出港捕 魚,不同船型及漁作方式有不同形態之固定模式, 漁港周邊之倉庫、製冰廠、加油站、市場及商家等 均有固定活動時間與態樣,掌握固定模式後,於各 項漁港勤務中查察發覺違常訊息,如知船識人後的 漁民訪談、安檢及查艙勤務、港區特性調查及港巡 勤務,匯集可疑徵候形成目標,列入船筏評鑑項 目,安檢資訊系統備註,律定幹部管理港區可疑船 筏動向,以適時結合情資訊息查緝不法案件。 圖五 船筏艙間及布置圖 七、改變安全檢查型態 自 104 年起即發現甲類漁船違法情事有增多之 趨勢, 106 年 3 月 8 日,第十巡防區查獲臺東新港籍 「世○號」及「金○財」漁船載運第四級毒品原料 氯假麻黃鹼 846.32 公斤案件後,近年接連數案走私 上千公斤毒品(原料)之案件,均以甲類船筏為工 具,甲類船筏犯罪數量明顯增多,其主因應是安檢 人員對甲類船筏進出港檢查多採「目視航行」方式 執行,實質登船檢查率偏低,導致犯罪集團犯案工 具均以甲類船筏為主,故雖可參考船筏評鑑分類來 執行檢查方式,但還是要以可疑徵候為主體,綜合 研判後再鎖定發動檢查的對象。 漁港漁(民)船進出港登錄目前由海巡署執 行,惟近年因本署人力逐漸下降,單位整合整併, 漁業署已規劃漁船進出港紀錄由裝設航程紀錄器 ( VDR )取代,漁民進出港則採用自主申報方式管 理,預判未來漁民將不再需要至安檢所登錄進出港 資料,本署安檢之「申報服務」需求大幅降低,甚 至改變漁船進出港主動泊靠檢查習慣,漁船進出港 不再經常主動泊靠「執檢區」執行檢查,演變為安 檢人員有發動檢查,漁船才前往受檢,或是主動前 往船泊區發動檢查,大大改變目前安全檢查態樣, 本署安檢人員應及早因應未來安檢模式(如圖六、 七)。 65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季刊│ No.106 Dec. 2020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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