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7期

資料庫; 2. 建立艦船艇機具的測試、分析,及 鑑識診斷等標準作業程序; 3. 監測艦船艇的即 時工況( Operating Conditions )與提供必要 維修工作的參考依據。 ▲ 圖六 振動分析儀 ▲ 圖七 紅外線熱顯像儀 ▲ 圖八 雷射校中儀 一、實施時機 由各艦船艇輪機長擔任執行人,根據實際 需求實施量測,並且由各艦船艇所屬輪機人員 協助檢測之。其實施檢測時機包括有:(一) 各艦船艇交船時量測資料,建立初始狀態的數 位化資料庫。(二)各艦船艇每半年實施一次 檢測工作,並且建立長期資料庫,以備相互比 對之。(三)各艦船艇大修前後實施量測, 並且建立數位鑑識資料庫,以相互比對之。 (四)或有臨時檢測需求時,亦可適時提出辦 理之。 二、實施程序 (一) 各單位依實際需求可向分署維修養護科 提出「裝備現況評估作業」( AEC )作 業申請,或由維修科自行規劃施作時程, 並且將裝備轉交各單位艦船艇上應用,量 測使用後,再行移交至下一單位。 (二) 各艦船艇實施量測時,需由輪機長視導監 督,艦船機師擔任操作人員,各艦船艇所 屬機艙人員協助,以求過程精確順當,並 且建立各單位自主量測作業能量。 (三) 依據規範實施受測機具的量測作業;機 具量測時,每次須為固定位置,並作記 號,以求數據精確可用。 (四) 振動分析儀於主機、減速機及軸承量測 時,必需分為靜態(無載)量測與動態 (有載)測量等兩類,動態測量需測定 於 25% 、 50% 、 75% 及 100% 負荷時的 各項數據。 (五) 量測時程一般約為 2 至 3 日,依實際量測 執行狀況為主,必要時得以延期,或於 勤務中實施之。 59 季刊│ No.107 Mar. 2021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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