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7期

設與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相適應的現代海上軍 事力量體系,維護國家主權和海洋權益之指導 方針,也說明了武裝力量多樣化運用將為其處 理爭議海域問題的主要模式。 三、擔任海域執法警察任務 (一) 日本學者美濃部達吉有云:「警察者, 以維持社會安寧,保全公共利益為直接 目的,基於國家一般統治權,命令或強 制人民之作用」,海警總隊掛牌海警局 履行維護海上治安、海上緝私、海洋資 源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及海洋 漁業管理等職責,已然行使警察職權。 (二) 據新華社 2019 年 10 月 18 日報導略以: 「年初以來,中國海警局大力加強綜合 執法,重拳打擊海上違法犯罪,破獲刑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海警局重拳打擊海上違法犯罪破獲案件 1,600 餘起」, 2019 年 10 月 18 日 , http://www.gov.cn/xinwen ,檢索日期: 2020 年 11 月 23 日。 事案件、走私案件共計 1,600 餘起,總 案值約 32 億元人民幣,查緝非法捕撈等 各類案件 40 餘起,查處違規作業船舶 769 艘,驅離外籍漁船 987 艘」 21 ,均為 其海上警察權具體展現。 肆、結語 觀諸中國海警組織發展趨勢,係作為與解 放軍、海軍相互配合的海上執法力量,在一般 的國際海域爭端,可藉由具備警察權的海警部 隊出面協調,而在更高的國際海上衝突層面, 則由海軍適時介入,充分反映中國大陸意圖透 過海軍與海警所組建的防衛架構,使與之衝突 國家難以有效採取對等的軍事或海上執法措施 予以應對。 (本文作者目前任職於教育訓練測考中心教官科) 70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季刊 交流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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