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8期
1. 包含《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 (SOLAS) 》、《漁船船員海上傷病申請救援通訊諮詢機制》、《政府處理漁船海 外急難救助案件標準作業程序》、《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 2. McSwain NE. Medical control — What is it?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College of Emergency Physicians 1978; 7 (3): 114-116. doi: 10.1016/S0361-1124(78)80071-9. 3. Stuhr M, Kohfahl J, Kerner T. Maritime Emergency Medicine in the German North and Baltic Sea. Notarzt 2015; 31 (6): 294-300. doi: 10.1055/s-0041-108569. 貳、我國海上緊急救護現況 一、海上緊急救護制度 我國領域內之海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因衛生機關及消防機關受限於交通工具無法執 行,經檢視我國《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海上緊急傷病患如非因海難所致者,並非其計 畫之對象,爰海上緊急傷病患以我國《行政院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所訂,將海上緊 急傷病患視為「海上船舶遇險事故」之一環, 適用該手冊船舶遇難事故緊急搜救支援調度程 序,意即臺北飛航情報區內海上傷病患後送實 際由海巡署執行,區外涉及我國人或我國籍航 空器及船舶之任務亦有責任。經檢視相關法 令 1 可以見得,海巡署必須派船接送者包含: (一) 商船:在臺北飛航情報區內向我國權責 機構請求協助者。 (二)漁船: 1. 經受理單位認定為重大傷病(如失去意 識、昏迷、嚴重外傷、槍傷等)者。 2. 所在位置距岸 12 浬內者。 3. 在臺北飛航情報區內,經啟動諮詢程序 評量結果為「有立即就醫需要」者。 4. 在臺北飛航情報區外,經啟動諮詢程 序評量結果為「有立即就醫需要」 者,船主(長)不願或無法就近送 醫,經協調未果且情況危急,將返回 我國港口就醫者。 但目前除傷病諮詢事項外,院前流程並未 有醫師進行監督,而任何缺乏醫師對到院前醫 療照護的管控,都是放棄對患者的責任 2 。 二、海上人員急救訓練 海上傷病患後送因其後送距離,所增加之 後送時間與陸上緊急醫療情況大有差異 3 。而 海巡署作為我國實際執行商船及漁船於海上到 院前傷病患後送之政府機關,其所受之急救訓 練是否足夠支持接駁傷患後至轉交岸際救護人 員,茲就海巡機關與民間船舶所受訓練比較如 表 1 : 57 季刊│ No.108 Jun. 2021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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