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8期

參、 海上商、漁船到院前傷病及死亡事 件統計(民國 101 年至 108 年) 一、研究對象及工具 本文係回溯型研究,取用 101 年至 108 年 間海域到院前救護案件,排除醫療機構轉送案 件及人員落海所致案件,於商船或漁船上遭受 創傷、罹患疾病或死亡案件,收錄實際傷病或 死亡共 622 例。 本文紀錄來源係各海巡單位於執行案件 期間記錄之處置詳情,由作者蒐集資料逐筆建 置數據庫,再以 IBM SPSS Statistics 22 進行 統計分析,為探討各因素對存活狀況之影響, 以存活者及死亡者為區別,使用 Independent Samples t -Test 、 Chi-Square Test 或 Fisher’s Exact Test 進行檢驗。使用 Logistic regression 作為模型一檢驗各變項與存活狀況之間是否具 有顯著關係,並再納入模型一中有統計意義之 變項,作為模型二再次檢驗,若有特別情形 再以模型三檢驗。本文以 p 值( p value )小於 0.05 時,認為有統計上之意義。 二、研究限制 本文紀錄來源係由作者建置數據庫,以案 情摘要判斷納入本文與否,因絕大部分係文字 資料,建置數據庫曠日費時,難以有效率之方 式進行收案。 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 表 7 ,唯未能確認是否適用於海上救護情境, 受限於海巡署沒有特定系統記錄海上傷病患後 送,回顧我國海上傷病患後送處置之侷限性相 當高。 建置期間發現未有任何案件紀錄實施救護 行為者,係屬 EMT 與否,未紀錄之任何救護行 為及生命徵象之案件比例亦相當之高,以致無 法評估海巡署在海上傷病患後送,究竟能勝任 什麼程度的角色,更無法據以評估我國海上緊 急醫療制度所缺為何。 三、描述統計分析 自 101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共計 8 年期間,海巡署及所屬單位共接獲到院前傷 病患後送及進港後協助司法相驗者共 622 例, 部分位置分布顯示如圖 1 ,可初步檢視傷病及 死亡位置分布情形。各年度傷病及死亡例數如 圖 2 ,平均不足 80 件。各月份傷病及死亡例數 如圖 3 ,有集中於 4 月至 7 月之趨勢。各時段傷 病及死亡例數如圖 4 ,有集中於日間( 6 時至 18 時)之趨勢。 7.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第 1 項: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 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七年。 60 CGA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季刊 交 流 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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