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8期
(六) 本文篇幅有限,若能將本文母群體,再 依據國籍、所在船種或傷病類型等再分 組分析,或許能得出更深意義之結論。 (七) 非屬臺北飛航情報區之案件之傷病患, 占用海巡署處理海上傷病患後送之大部 分人力及時間資源。 二、未來展望 為改善我國周邊海域商、漁船到院前傷病 之死亡風險,建議各主管機關應依據海上各職 業衛生之研究,規劃健康檢查機制,就年齡之 增加,縮短船員手冊有效日期之展延年數,進 而提高健康檢查之密度,或限制高風險族群之 作業海域,以降低高風險者出海之情形。 非我國籍傷病患,超過全體傷病患之六 成以上,又臺北飛航情報區外之傷病事件, 由海巡署執行已造成社會負擔。為正確運用 國家搜救資源,避免救護資源浮濫使用,海 上緊急醫療救護應針對特定情形建立收費機 制,並針對危及生命而不願就近進港就醫之 案件建立罰則,除可減少輕症所占用之資 源,亦可除去原先海巡署無償接送之誘因, 減少為返國就醫所致之遠距後送案件,更能 避免行經商船為尋求我國免費服務,而進入 臺北飛航情報區始報案。 我國現行海上緊急醫療體系缺乏明確規 範,從審核機制、派遣標準、人員訓練、配備 設備、備置藥品等因素皆未有法律規則明確規 範,相關流程亦無衛生機關或醫療機構指導或 監督。在無相關研究支持亦無法令限制之情形 下,政策變動受決策者影響劇烈,未能改善海 上從業人口醫療不足之現況,相關主管及執行 機關應共同面對此一問題。 73 季刊│ No.108 Jun. 2021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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