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08期
為釐清海上救護責任及義務,應修正《救 護直昇機管理辦法》,使之符合《緊急醫療 救護法》第 22 條 15 ,建立海上緊急醫療救護體 系,訂定到院前救護人員訓練規範及設備標 準,並設置海上 EMS 線上指導醫師制度,由線 上指導醫師以無線電對熟練救護人員進行急救 指導,並參考線上指導醫師建議備置醫療設備 及藥品,以建立各端對救護環境之共識,更能 儘可能追求接近陸地之緊急醫療救護體系。 為保護海上緊急醫療制度之施行救護人 員,應修改《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第 1 項,以使應保存救護紀錄表之機關(構)擴及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以外者,進而使同法第 22 條執勤紀錄製作等事項有據可依。更應參考 《國際船舶醫療指南( IMGS )》及《國際海 空搜救手冊( IAMSAR Manual )》及我國消 防機關救護紀錄表,藉由國際組織就醫療後送 ( MEDEVAC )所訂定之通訊內容,結合我國 發展至今之陸上緊急醫療救護體系,訂定我國 專用於海上之救護紀錄表,並建立應用系統登 記執行完畢之到院前救護行為,藉由記錄各項 時間點(如: T1 傷病發生、 T2 對外求援、 T3 機船出勤、 T4 接駁人員、 T5 轉送陸地、 T6 到 達醫院),進而分析並調整機關運作機制及流 程上之不足。 建立海上救護紀錄表及登錄系統,進而 鏈結消防機關救護紀錄系統及健保資料庫,始 能藉由正確數據研究海上職業之風險因素,訂 定海上救護適應症及出勤標準,更能就不同族 群、特定疾病或傷害等事項深入研究,除能改 善海上醫療資源不足情形外,更能拓展海上職 業安全及傷害防治等研究範疇,提供政府機關 單位作為施政參考,有效利用社會資源,進而 促進臺灣海洋利用之安全性。 (本文作者目前任職於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急診 重症醫學部主任、海巡署巡防組科員) 參考資料 謝宗翰,臺灣周邊海域商、漁船到院前傷病及死亡事件之回溯性研究:以我國海巡署資料進 行分析,碩士論文,傷害防治學研究所碩士班,臺北醫學大學,中華民國 110 年。 15.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2 條:救護直昇機、救護飛機、救護船(艦)及其他救護車以外之救護運輸工具,其救 護之範圍、應配置之配備、查核、申請與派遣救護之程序、停降地點與接駁方式、救護人員之資格與訓練、執 勤人數、執勤紀錄之製作與保存、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74 CGA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季刊 交 流 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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