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2期

壹、前言 預算係以貨幣數字表達政府施政計畫, 並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 目的(預算法第一條),且為應行政院主計處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於101年2月6日改制為 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自 84年度起,採行由上而下之歲出額度制(主 計月報社,民100),且自91年度實施中程計 畫預算制度迄今,導致有優先計畫始能優先匡 列預算之籌編預算原則(黃永傳,民110)。 主計總處復於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 之一致規定(以下簡稱普會制度)第四章(會 計科目)第二節第三十一點明訂材料定義,第 七章(會計業務處理程序)第四節第八十點至 第八十二點復規範公務機關購買、領用及盤點 材料之會計業務,並於附錄四支出類舉列材料 之交易事項與分錄,以為中央政府各公務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會計業務之依據。 鑑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以下簡稱本署) 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執行本署五大核 心任務—海域治安、維護漁權、救生救難、海 洋保育及海洋事務(葉昱谷,民111),以彰 顯政府守護海疆安全、保護漁民權益、聞聲救 苦救難、維護海洋資源及防杜非法事件之決心 (吳采芳,民106),導致領用材料為業務支 出之要項,而材料種類繁多,包括供營建或修 繕使用之原物料、零配件、汽油及柴油等燃 料,惟各分署所需材料之種類並不相同,致籌 編及執行材料預算之控管機制仍有差異。復鑑 於本署所轄東南沙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由 本島運送油料至東南沙駐地以應執行公務之 需,實為重要業務之一,不容小覷,且籌編與 執行油料預算及辦理決算作業,較多數用途別 科目者1繁複。因此,本文旨在分享本分署現 行作業方式,論述辦理油料歲計與會計業務之 機制,以達成覈實編列油料預算,有效控管領 用油料,並使有限預算資源發揮最大效用。 1. 依主計總處訂頒「歲出第一級至第三級用途別科目分類定義」,一級用途別科目包括人事費、業務費、設備及 投資、獎補助費、債務費、預備金,計六個(https://www.dgbas.gov.tw/public/Data/15279531IGBK10IN. pdf)。而本分署依業務需要,111年度法定預算覈實編列一級用途別科目僅包括人事費、業務費、設備及投 資,計三個。然油料為三級用途別科目,歸屬於業務費內二級用途別科目物品項下。 文│黃永傳、韋雅君 東南沙分署辦理 油料歲計與會計業務 之經驗談 36 CGA交流雲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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