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黃賜堯 壹、前言 海巡人員係我國藍色國土的守護者,每 每執勤皆須面對海上及岸際各式各樣的違法態 樣,或有《漁業法》及地方法規之違法捕魚, 或有《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等 法規之走私行為,甚須面對《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規範之越界大陸船舶, 這些來自海上的違法行為,時時刻刻威脅著海 巡人員,因此為了在守護海洋的同時,也能夠 保護執勤人員安全,我國特於民國92年參照 《警械使用條例》制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 用條例》(下稱《器械使用條例》)使海巡人 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武器及必要器械之使用 有所依據,讓海巡人員在維護執勤安全的同 時,也能有效打擊不法;海巡機關於98年間 復進一步訂定《海岸巡防機關巡防勤務執勤人 員攜行器械及裝備規定》(下稱本署《攜行規 定》),就海巡人員執勤所應攜行之器械及裝 備,律定相關原則及安全強化作為。本文爰就 《器械使用條例》所規定之器械使用時機及相 關注意事項,以及本署《攜行規定》之應勤器 械攜行等相關規範分作說明。 貳、器械種類 依器械使用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器械 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爰行政院訂定 「海岸巡防機關配備器械種類規格表」,海巡 器械棍、刀、槍、砲、手銬、捕繩及其他器 械,規格表內容如下: 海巡人員器械使用時機、 安全及注意事項 31 季刊│No.115 Mar. 2023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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