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規格 備考 其他器械 火箭彈 各式火箭彈 手榴彈 各式手榴彈 電氣器械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 束帶 各式束帶 腳鐐 各式腳鐐 防護型噴霧器 各式防護型噴霧器 鎮暴槍 各式鎮暴槍 噴水器械 各式壓力噴水器 參、器械使用要件及時機 一、器械使用之一般性規範: (一) 依《器械使用條例》第2條規定,海岸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依 本條例行之;巡防機關人員依本條例使 用器械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或顯 示足資識別之標誌或證件。但情況急迫 時,不在此限。 (二) 依《器械使用條例》第9條規定,巡防 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 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 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 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 擊之虞時,得依規定使用器械,故本署 同仁於執行船舶進出港檢查、海岸道路 檢查或海上登臨檢查時,遭抗拒而有受 到突擊之虞,得依本條例使用器械。 二、法定器械種類及其使用時機: 立法者經衡量海巡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時,實際需要配備及使用之器械,並結合巡防 機關現有之器械種類後,於《器械使用條例》 第3條明定器械種類,包括棍、刀、槍、砲、 手銬、捕繩及其他必要之器械;第4條至第8條 則就得使用前揭器械之情形及要件予以律定, 本署《攜行規定》則就相關勤務所應攜行之器 械作具體性細節性之規範,摘述如下: (一)警棍之使用時機: 1. 依《器械使用條例》第4條規定,巡防 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指揮交通、 疏導群眾或戒備意外等情形者,得使用 警棍指揮;另同條例第5條規定,巡防 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強制或制止之: (1) 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及協助偵 查犯罪,或檢查、搜索、扣押、拘 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時。 (2) 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3) 遇有依本條例得使用刀、槍情形, 亦得使用警棍。 2. 本署《攜行規定》明定攜行警棍(或電 擊棒(器)或防護型噴霧器)之勤務: (1) 無械彈室(庫)值班勤務。 (2) 守望勤務。 33 季刊│No.115 Mar. 2023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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