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加強勤前教育,教育所屬人員恪遵「槍 彈不離身」之要求,攜行槍彈執勤人員 須穿著防彈背心,以維安全;攻堅時應 戴防護頭盔、面罩及攜帶防彈盾牌,且 應隨時提高警覺,嚴防歹徒搶奪槍彈。 三、使用期間 (一) 依《器械使用條例》第10條至第13條 明定使用器械時之注意事項,規定: 1. 巡防機關人員應基於事實需要,合理審 慎使用器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2.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如非情況急 迫,應注意勿傷及致命之部位。 3.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時,應注意勿傷 及其他第三人。 4.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之原因已消滅 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二) 依本署《攜行規定》第7點,除重申執 勤人員執行職務使用器械時,應依《器 械使用條例》規定辦理外,更進一步指 出「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使用 電擊棒(器)者,除非確有必要,嚴禁 觸及人體頭部、胸腔(心臟)及下體, 達制伏目的即可。」 四、使用完畢 (一) 依《器械使用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 規定: 1. 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後,應將經過情 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 揮者,不在此限。 2.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本條例規 定使用器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 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 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補償金。 3. 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本條例 使用器械之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 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巡防機關支付醫 療費、慰撫金、喪葬費或其他賠償金; 其出於故意之行為,該管巡防機關應向 其求償。 (二) 依本署《攜行規定》第7點有關安全強 化作為規定: 1. 執勤人員於各項任務執行完畢後,械彈 如有使用情形,應檢附用槍經過報告, 經所屬單位主官簽核後,陳報權責機關 知悉。 2. 使用(保管)器械、裝備不當,肇生遺 失、損壞、傷害、凌虐或致人於死者, 依相關法令規定賠償或追究責任。 五、其他安全事項 (一) 依本署《攜行規定》第7點第8款規定, 嚴禁把玩槍彈或將槍口任意指向他人。 另除直屬長官外,任何督導人員不得藉 督導之名,要求執勤人員將槍彈卸下, 交其檢查。 (二)清槍注意事項: 1. 手槍清槍步驟: 90手槍清槍分解動作說明 口令 注意事項 1. 清槍開始。 2. 取下彈匣,檢查彈藥是 否到齊。 3. 拉滑蓋兩次,將滑蓋固 定在後。 4. 檢查藥室內有無子彈。 5. 按押滑蓋制片,送上 滑蓋。 6. 清槍報數,扣押板機 (報數擊發)。 7. 關保險。 1. 檢查清槍者是否 有卸下彈匣。 2. 檢查藥室有無子 彈時,切勿槍口 對人。 3. 確認是否確實扣 引板機。 圖片來源:本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資料 36 CGA交流雲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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