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6期

區(第四區)搜索後(至3月9日16時)即返 航。全案搜索期間,美方及菲方各派遣定翼機 5架次及1架次協助於事故海域進行大面積搜 尋,帛琉及印尼海巡亦協助加強留意「昇豐 128號」行蹤,另漁業署持續廣播附近多艘友 船協尋,已針對「昇豐128號」可能漂流的海 域完成搜索,但均無所獲。 考量本案已整合多方資源搜索,本署艦 船亦針對可能區域延長多日勤務,全力投入搜 尋,遺憾未獲結果,後續將由臺菲海域任務艦 併一般勤務搜尋,並請駐菲聯絡官協調菲方海 巡單位持續錄案協助。 三、檢討與精進 本署於接獲「昇豐128」漁船失聯通報 後,即依據「國際救援」、「海上互助」及 「就近有效」的原則處置本案,2月21日請本 署艦隊分署預作任務艦規劃,以利日後適時出 勤協尋,臺南艦2月22日12時完成整補待命, 於2月25日10時出勤。有關「昇豐128」漁船 失聯案,本署採優先對外求援,另同步整備艦 船,視國際救援狀況派勤,與現有派勤規定相 符;惟國人希望政府主動作為期待日增,行政 機關應有更積極行動,爰本署研擬增加一定時 間可抵達範圍的派勤要件,並提高派遣主動 性,回應民眾期待,修正本署「接獲我國搜救 責任區外救生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 參、 修正「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 救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 為完善本署船艦派遣評估,並使國內與國 際救援能量同步及提升搜救效益,將參照「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增訂例外規 定,修正本署「接獲我國搜救責任區外救生救 難通報事件處理原則」。 一、 增訂第三點例外作業13:船舶失聯、遇難 及人員落海事件,在以船艦最大安全航速 航行七十二小時可抵達搜尋範圍內,經本 署評估海象及量能許可下,得逕行派遣船 艦前往搜救,不受前點優先就近求援及相 關派遣規定之限制。 二、 增訂第四點搜尋搜救任務調整14:本署執 行船舶失聯及人員落海事件之搜尋搜救期 間,得視現場執行狀況、是否發現新事證 及有人員生還可能性等情事,適時予以 變更或延長,並於完成最大可能搜尋範圍 後,予以停止;搜救未獲結果,得通知國 內外相關機關(構)利用演習、訓練、巡 航時機或其他方式持續之。 13 搜救責任區外案件應依照「就近就便」原則,優先向國際救援體系請求協助。現行規定第二點針對我國搜救責任 區外各類救生救難事件之處理,即以「優先就近求援」為原則、「海巡署派勤搜尋救助」為例外,作為補充機 制,惟在船舶失聯、遇難及人員落海事件中,考量人命關天、生命無價,經評估海象及量能許可,且在船艦以最 大安全航速航行黃金七十二小時可抵達搜尋救助範圍內,可視情派遣船艦前往,不受現行規定第二點所定優先就 近求援、例外派勤搜尋救助規定所限制,俾使國內與國際救援能量同步,以提升整體搜救效益,爰增訂本點 規定。 14 參照「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第三章第四節有關任務延長之規定,為增加勤務調度彈性,明定任務 變更、延長、完成最大可能搜尋範圍後停止及後續應處作為,爰增訂本點規定。 33 季刊│No.116 Jun. 2023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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