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6期

學會接受每個生命都是與眾不同的,每個人都 是獨立完整的個體,都有資格選擇自己想要的 人生,這樣無論是別人還是自己都會活得更開 心自由,因為眾生皆平等,不因性別而有所歧 視和差別對待,我們應從中找到平衡,讓它變 得更加自由。 最後就讓我們藉著這部「天馬行空」、 「腦洞大開」的多重宇宙電影的視角,深入 思考各種問題,並將可能連結的CEDAW公約 條文簡要臚列於下表。(含完整公約連結QRCODE 供宣導參考)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簡略摘要 第一條(對婦女歧視 之定義) 在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 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 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二條(締約各國譴 責對婦女一切形式的 歧視) (a) 採取適當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適當情況下實行制裁,以禁止對婦女的一 切歧視。 (b) 為婦女確立與男子平等權利的法律保護,通過各國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機 構,保證切實保護婦女不受任何歧視。 (c)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任何個人、組織或企業對婦女的歧視。 第三條 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 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 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 第五條(締約各國應 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 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 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第十一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 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 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b) 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c) 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 職業培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 第十六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 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 (a) 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 (b) 有相同的自由選擇配偶和非經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締結婚約的權利。 (c) 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及解除婚姻關係時,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d) 不論婚姻狀況如何,在有關子女的事務上,作為父母親有相同的權利和義 務。但在任何情形下,均應以子女的利益為重。 完整公約連結 QR-CODE 資料參考出處: 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amp/story/10124/6304222 2. 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30119-roundtableinternational-MichelleYeoh-and-glass-ceiling/ 54 EAP舒心坊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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