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8期

壹、前言 我國國防法第4條第2項規定,作戰時期國 防部得因軍事需要,將其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 隊,納入作戰序列運用之。復依海岸巡防機關 與國防部協調聯繫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國 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執行年度戰備演 訓、兵棋推演、作戰計畫時,海巡署及所屬機 關(構)應配合參與,並依所賦予之作戰任務 完成作戰計畫之策訂;同辦法第14條、第15 條規定,國防機關與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構) 應建立並相互銜接指揮、管制、情報、傳遞等 通連電路及通資網路,並應相互支援通信電子 資訊站台之設施。 實務上海巡署因應作戰時期任務,承平時 期即需開始著手國防整備、作戰演練及採購作 戰所需裝備,俾利戰時第一時間即可協同防衛 作戰,維護國家安全。以海巡署「籌建海巡艦 艇發展計畫」中,採購安平級600噸巡防艇12 艘,與海軍沱江艦屬同一構型設計,戰時可執 行作戰任務,迄今已參與漢光等多項國防部演 習及實彈射擊。另為利作戰任務遂行,已將海 巡署岸巡隊、海巡隊、查緝隊、特勤隊等各單 位人員、艦艇及各類裝備等,納入國防部各作 戰區運用,海軍可依據海巡署各式艦艇特性賦 予作戰任務,以期有效執行海上聯合作戰。 海巡署爭取進口、採購 作戰裝備免徵進口稅及 營業稅之解析 文|鄭群騰 31 季刊│No.118 Dec. 2023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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