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上開相關法令規定、實務上各項作為 及海岸巡防法第1條賦予海巡署確保國家安全 之責,海巡署除原有執法任務外,另針對整備 作戰、演訓等軍事任務,積極籌建各式艦艇、 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偵訊、通信及高 科技監控系統等,須不可避免地將國防需要納 入採購規劃與設計,甚至要採購軍事用途相 同、相容或相關之設備,俾能於戰時共同發 揮聯合制海作戰之效,應可對國防上有直接 效用。 海巡署於原有海巡職責外,更肩負國防 任務,宜基於平等立場,採購或進口相關作戰 裝備時,因此可比照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單 位,適用相關免稅規定。 貳、適用法條與關鍵因素研析 一、適用法條 有關涉及採購作戰相關裝備免徵進口稅及 營業稅之主要法令,關稅法及軍用物品進口免 稅辦法由財政部關務署主管,加值型及非加值 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由財政部賦稅署 主管。有關進口、採購「軍用」或「作戰」裝 備之免稅,摘要相關法條如下: (一) 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4款:「軍事機 關、部隊進口之軍用武器、裝備、車 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專供軍 用之物資」。 (二) 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6款:「銷售 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 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通訊器材」。 (三) 營業稅法第9條第2款前段規定,進口關 稅法第49條規定之貨物,免徵營業稅。 (四)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五) 其他尚有貿易法、軍事機關輸出入貨品 管理辦法及簽審規定等相關規定。 二、關鍵因素研析 海巡署是否能比照國防部採購作戰裝備採 以免徵進口稅、進口營業稅及國內營業稅(即 一般所稱營業稅,在此稱國內營業稅係為與 進口營業稅區別),有以下3個關鍵因素尚待 突破: (一)適用主體: 關稅法、營業稅法及軍用物品進口免稅 辦法等法規,係以「軍事機關」、「國 防單位」為適用主體。就字義而言,似 須為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等,方 可辦理免稅,又海巡署及所屬機關均隸 屬於海洋委員會,而非國防部,此為關 鍵因素之一。 (二)適用客體: 關稅法、營業稅法及軍用物品進口免稅 辦法等法規,係以進口「軍用」裝備及 採購「作戰」使用裝備為主。海巡署 及所屬機關主要核心任務雖係「維護漁 權」、「救生救難」、「海域治安」、 「海洋事務」及「海洋保育」等,並依 海岸巡防法第13條規定,得配置艦艇、 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高科技監 控系統及其他必要器械。但海巡署同時 肩負「平戰轉換」任務,上開裝備「兼 有」軍用與作戰性質,能否比照適用, 此為關鍵因素之二。 32 CGA交流雲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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