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國防部無附 加意見。 (二) 「營業稅」部分,除「偵訊類」空白及 「其他類欄位」不符合「營業稅法」第 8條第1項第26款規定免稅範疇外,餘 所列裝備名稱,國防部無附加意見4。 (三) 綜上,海巡署爭取免稅裝備國防部審認 結果,除「偵訊類」尚無提列裝備項目 審認及「其他」類僅符合免徵進口稅 及進口營業稅外,「艦艇」、「航空 器」、「車輛」、「武器及彈藥」、 「通信」及「高科技監控系統」等6類 均符合免徵進口稅、進口營業稅及國內 營業稅,整理如「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採 購及進口作戰相關裝備免稅項目一覽 表」。(如表1) 表1 海巡署採購及進口作戰相關裝備免稅項目一覽表 項次 裝備名稱 免進口稅及 進口營業稅 免國內 營業稅 壹 艦艇類 一 各噸級巡防艦、巡防艇及巡護船 符合 符合 二 突擊艇 貳 航空器類 一 旋翼型、定翼型及混合型(VTOL)等各式航空器(含無人機) 符合 符合 參 車輛類 一 特種車輛(巡邏車、偵防車、勤務車、工程車、通信作業車、機動 雷達車、救護車) 符合 符合 二 裝備運輸車 三 人員運兵車(勤務車) 四 多用途車輛(勤務車) 肆 武器及彈藥類 一 輕兵器(手槍、步槍、機槍、衝鋒槍、狙擊槍、霰彈槍)及輕兵器 彈藥(步槍彈、手槍彈、機槍彈)與特種彈藥(霰彈、狙擊槍彈、 震撼彈、煙霧彈、照明彈、催淚彈、超音速子彈、次音速子彈) 符合 符合 二 榴彈槍及榴彈槍彈 三 機砲及機砲彈 4 摘自國防部111年12月15日國採管理字第1110306005號函。 34 CGA交流雲 季刊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