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防部之授權情形 辦理免稅所需證明文件及進口所需許可 文件等,按法規原需由國防部或其授權單位出 具,業經國防部同意海巡署自行審認及備妥相 關文件,免逐案送國防部審核,簡化行政流 程,減少公文往返,重要解釋如下: (一) 經財政部同意海巡署免徵進口稅及營業 稅之品項授權備妥文件事宜,國防部同 意海巡署自行審認個案免稅品項及依相 關法規備妥相關證明文件。5 (二) 有關海巡署及所屬機關因國防整備及執 行作戰任務所需採購及進口作戰任務所 需之相關裝備,視同軍事機關及國防單 位,亦視同貿易法、軍事機關輸出入貨 品管理辦法及簽審規定等相關規定之軍 事機關(構)及國防單位。6 肆、財政部最終解釋 一、免徵進口稅及進口營業稅部分: 財政部關務署根據國防部相關解釋,於 111年12月27日完成海巡署適用之釋示7: (一) 主體:參據國防部111年12月6日國採 管理字第1110305529號函意旨,海巡 署因國防整備及執行作戰任務,視同 「軍事機關」及「國防單位」,爰得適 用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免稅主體 範圍。 (二) 客體:參據國防部111年12月15日國採 管理字第1110306005號函意旨,海巡 署臚列免徵進口稅項目名稱案經國防部 審認符合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 定,爰請進口地海關配合辦理。 (三) 通關程序:參據國防部111年12月6日國 採管理字第1110305967號函意旨,同 意海巡署自行審認個案免稅品項及依相 關法規備妥相關申請文件逕向進口地海 關辦理。 惟上開函釋之適用主體,僅針對海巡署 以機關名義自行進口之態樣,是否包含海巡署 之得標廠商與委託廠商自國外進口之態樣?尚 有疑義。嗣經海巡署再次協調財政部於112年 6月14日函補充解釋:「海巡署因國防整備及 執行作戰任務而有進口軍用物品之需求,視同 軍事機關及國防單位,適用營業稅法及關稅法 規定。爰海巡署(含所屬機關)、得標廠商或 委託廠商進口軍用物品時,均得依前開規定免 稅。據此,國防部函所稱海巡署因國防整備及 作戰任務,視同軍事機關及國防單位,得適用 免稅辦法規定免稅主體範圍,自亦包含海巡署 所屬機關、得標廠商及委託廠商。」8至此, 免稅適用主體已全面涵蓋海巡署暨所屬機關、 得標廠商及委託廠商等,堪稱完備。 5 摘自國防部111年12月6日國採管理字第1110305967號函。 6 摘自國防部111年12月23日國採管理字第1110341032號函。 7 摘自財政部111年12月27日台財關字第1111033091號函。 8 摘自財政部112年6月14日台財關字第1121012917號函。 36 CGA交流雲 季刊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