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8期

9 摘自財政部112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1104722670號函。 二、免徵國內營業稅部分 有關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採購作戰裝備徵免 營業稅一案,財政部賦稅署最終於112年1月 10日完成解釋函9,摘要如下: (一)主體、客體及出具證明等文件: 海巡署及所屬機關(不含機構,下同) 既經國防部認屬「視同國防單位」且授 權海巡署審認相關裝備及備妥相關證 明,爰同意營業人銷售與海巡署及所屬 機關「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採購作戰相關 裝備免徵營業稅項目一覽表」之「裝備 名稱」欄位所列「裝備」,准依營業 稅法第8條第1項第26款規定免徵營業 稅,並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 檢具海巡署填具載有品名、規格、數 量、單價、總金額及所購產品(器材) 符合前開規定之證明,憑以申報免稅銷 售額。 (二)非已核定裝備之審認作法: 海巡署及所屬機關嗣後配合軍事任務實 際需要採購一覽表「裝備名稱」欄位以 外之「裝備」,倘經國防部協助審視 確屬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6款規定 所列免徵營業稅之國防裝備,並授權海 巡署就是類裝備個案審認者,海巡署得 於審認後自行出具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4條所定相關證明,免逐案函報財政 部同意。 (三)修復零附件之審認作法: 依財政部76年10月22日、同年12月 15日台財稅第761133381號函及第 761152866號函規定,國防單位採購國 防裝備所需之修護零附件免徵營業稅 者,以恢復武器等性能所換置之零附件 為限;檢修裝備使用之儀表、工具及其 零附件應課徵營業稅。爰海巡署及所屬 機關辦理採購符合前開免稅規定之修護 零附件,不論是否屬一覽表「附屬設 備、零附件及工具項目」欄位所列項 目,均請比照非已核定裝備之審認作法 辦理,以利營業人申報免稅銷售額及稽 徵機關查核認定。又免徵國內營業稅經 財政部解釋後業已完備,且該函亦針對 核定以外裝備項目及修復零附件提供審 認作法,更臻完善。 綜上,關稅法、營業稅法及軍用物品進 口免稅辦法等均由國防部及財政部完成全部解 釋。至此,相關適用法條均已完備,海巡署及 所屬機關採購及進口業經國防部審認之軍用或 作戰使用之裝備,均可適用辦理免稅。另為使 海巡署各機關同仁作業有所依循,亦已訂定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機關採購或進口作 戰相關裝備申請免稅作業要點」,以增進作業 效率。 37 季刊│No.118 Dec. 2023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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