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8期

使監管機關無法得知該資金藏匿於何處或無法 得知其為何人所持有,讓資金以貌似合法掩蓋 其非法來源的行為。3其目的主要係將非法所 得合法化,避免引起執法、金融監管機構之懷 疑,使其資金能夠在正式金融體系中流通。 而國際間有關洗錢之法律定義,首次出 現於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 精神藥物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1988),區分以下 3點: 一、 明知財產係自毒品犯罪所得,為隱瞞、 掩飾其非法來源,或為協助涉及毒品犯 罪者逃避其行為的法律後果而轉讓或轉 換該財產。 二、 明知財產係自毒品犯罪所得,隱瞞、或掩 飾該財產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 三、 明知財產係毒品犯罪所得,而取得、佔有 或使用之。 後於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 犯罪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UNTOC, 2000),將「洗錢」定義為隱匿財 產之非法來源或協助參與實施上游犯罪者逃避 其行為之法律後果,而轉換或轉讓財產,或明 知為犯罪所得仍獲取、佔有、使用。前述非法 來源係指,因涉及來自犯罪活動,如販毒、賄 賂、詐騙、走私、恐怖主義、資助非法武裝等 之資金或資產,又隱藏來源係指使用各種手段 來隱藏資金的真正來源,避免引起監管機構或 執法機構懷疑。 參、 洗錢防制之相關公約及國際組織 簡介 一、 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 和精神藥物公約 1980年代,毒品交易逐漸國際化,給全 球社會帶來嚴重的犯罪問題。非法毒品跨國交 易逐漸成為國際犯罪組織和販毒團夥的主要收 入來源之一,使打擊毒品犯罪愈趨複雜,更需 要國際合作。 因此聯合國為打擊毒品犯罪,制訂三個公 約體系架構加以強化,其中1988年聯合國禁 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即是其中 一部分,旨在強化法律機制,協助各國採取行 動來打擊毒品犯罪和保護公共健康,因應不斷 變化的毒品問題。4 二、 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稱 FATF) 1980年代,無論各國如何呼籲反毒、反 組織犯罪,惟因該犯罪所帶來利益巨大,故不 僅未受各國政府反制措施影響,反而更加猖 獗。因此各國逐漸意識到,犯罪打擊重點非限 於犯罪行為本身,而要找出背後原因並加以阻 3 李榮耕等,特種刑事法令理論與實務,新學林,2020年9月,1版1刷,頁572。 4 李榮耕等,特種刑事法令理論與實務,新學林,2020年9月,1版1刷,頁574。 50 CGA交流雲 季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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