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決算書封底須經機關長官蓋章之 真諦 決算法第19條明定,各機關之決算,經機 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 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以 下簡稱主計總處,原為行政院主計處,配合行 政院組織改造,於101年2月6日改制,本文若 敘及改制前之事項,仍稱行政院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編印中華民國112年度總決算編 製作業手冊復規定,決算書封底應加蓋機關長 官及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該等印章並得以套 印方式處理)。目前多數機關編造決算書均據 以辦理,在其封底列明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 員等字,並加蓋職名章。茲回顧90年代於主計 處會計室服務期間突破往昔窠臼之思維及歷程 如次: 一、已往作法 91年4月份擔任主計處會計主任期間,並 兼任主計處會計作業小組(配合行政院組織改 造,於101年2月6日納編為主計總處會計決算 處,註3)副召集人發現向來決算書之封底如 同上述列明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等字。 二、探討真諦 (一) 決算法第19條既已明定,決算書經機關 長官簽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 關,經審問同仁並慎思機關首長自稱機 關長官一詞存有疑義。 (二) 經考量中央政府各機關首長之職稱繁 多,如一級機關五院之首長稱院長、二 級機關部會之首長稱部長或主任委員, 至三級機關署之首長則稱署長;至中央 政府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依主計機構 人員設置管理條例(70年12月28日制 定公布)亦有會計長、會計處長、會計 主任及會計員之分。經明辨決算法及總 決算編製作業手冊以概括性規定為機關 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並無不妥,各機關 編造決算書宜配合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 人員之實際職稱加以調整。 三、改變作法 (一) 鑑於各機關之決算書只分送該管上級機 關及審計機關,不若預算案書須分送立 法院,倘配合當時主計處首長及主辦會 計人員職稱修正為主計長及會計主任, 若審計部認為不妥,再妥為說明,期能 獲得認同。因此,在編印該處95年度 決算書時,決定不再墨守成規,突破舊 制,而於決算書之封底改為主計長及會 計主任。 (二) 嗣後,於97年1月2日調任其他部或署 擔任主辦會計人員期間,凡編印決算書 之封底一律調整為機關首長及主辦會計 人員之實際職稱。 參、 記載會計交易事項以元為單位之 意旨 主計總處於108年12月31日以主會發字第 1080501181C號函示,中央政府所屬特別收 入基金自109年度起,配合108年11月20日修 正會計法第16條規定,將記帳時,除為乘除 計算外,小數至分位為止,釐位四捨五入,改 為至元位為止,角位四捨五入。由於服務機關 管有特別收入基金,是時,其銀行存款尾數為 0.46元。因此,同仁建議仿效其他機關作法, 赴銀行存款1元,惟請銀行只要增加存款額 28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CGA交流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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