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4元,使尾數為元位,以符修正後會計法所 定。經明辨修正後會計法第16條之意旨,據 以向同仁說明無須赴銀行辦理類此事項之原由 如次: 一、 該特別收入基金之銀行存款尾數為0.46 元係以前年度已存在事實,本著法律不 溯既往原則,保留尾數為0.46元於法並 無不合。 二、 修正後會計法第16條係規定記帳時至元為 止,並未規定表達平衡表各科目之金額至 元為止。 審計部派員查核該基金109年度決算期 間,審計部同仁亦曾論及:中央政府所屬特別 收入基金僅剩該基金之平衡表尚有角分金額, 部裏長官欲瞭解其原由。茲除將上述向同仁說 明保留尾數為0.46元於法並無不合等原由說明 外,再詳加解釋如次: 一、 主計總處業已函示,依修正後會計法第16 條規定,自109年度起,記帳至元為止, 目前時點為109年度,倘開立0.54元傳票 作為入帳金額,將與會計法第16條所定未 臻相符。 二、 會計法第16條第2項明定:「前項規定, 如有特殊情形者,得擬定處理辦法,經各 該政府主計機關核定施行。」因此,會 計法第16條第1項修正為:「記帳時,除 為乘除計算外,至元為止,角位四捨五 入。」其必要性有待商榷。復鑑於編列預 算書係以千元為貨幣單位,倘仿效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訂頒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規定證券發行人編製財務報表各 科(項)目之貨幣單位為千元之作法,增 列一項「各機關編造會計報告各科目之貨 幣單位得為千元。」將更具前瞻性,且各 機關仍保留記帳至分位為止,亦不影響查 核決算所需。 基上說明,業獲審計部同意,因此,該特 別收入基金109年度審定決算之銀行存款仍存 有尾數0.46元。 肆、 刪除會計法固定項目分開原則之 真義 固定項目分開原則係指108年11月20日公 布修正會計法前第29條所定「政府之財物及 固定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 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列 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 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之一 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黃永傳,民 106b)。 依主計總處於108年12月31日以主會發字 第1080501181B號函示,中央政府所屬各機關 自109年度起,配合前述修正會計法第29條刪 除固定項目分開原則之規定,按新修訂政府會 計共同規範(註4)及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 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理會計事務(黃永傳, 民109),導致歲計、會計分別採與預算報表 相同之基礎編製(以下簡稱預算編製基礎)及 權責發生制(註5)處理會計事務,而分別產 生決算報表與會計報表兩套不同帳表 (黃永 傳,民112)。迄今已屆滿4個會計年度,企盼 主計總處宜諮諏善道,察納雅言,藉由慎思 與明辨下列研析,據以篤行符合實際需要之 作法: 29 季刊│No.119 Ma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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