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9期

一、 基金係指一個會計個體,同時亦為一個財 務個體,依預算法第4條規定,基金分為 普通基金及特種基金,中央政府及各級地 方政府始為一個普通基金,至各機關除徵 課機關外,往往歲入不足支應歲出,有賴 各級政府財政機關統籌財務調度,故機關 不具財務個體之屬性,僅為組成普通基金 之一份子。因此,會計法修正前第29條只 明定政府適用固定項目分開原則,政府財 物及固定負債,應分別編表或編目錄。惟 屬會計個體亦為財務個體之營業基金、事 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並不適用固定項目 分開原則。然修正會計法刪除政府適用固 定項目分開原則,有無必要擴及各機關亦 不適用固定項目分開原則,尚值研酌。以 行政院編11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之總決 算平衡表計列資產13兆5,017億餘元,負 債6兆3,451億餘元及淨資產為7兆1,566億 餘元為例,依中央總會計制度係彙編各機 關平衡表所列資產、負債及淨資產外,尚 須彙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之非公用財 產及財政部國庫署統籌融資調度之長期負 債並沖減內部往來事項而成,始足以表達 政府整體財務狀況。 稽上研悉,僅有政府才屬基金,始具備會 計個體亦為財務個體之屬性,不適用固定項目 分開原則,據以表達整體財務狀況,俾符合時 代潮流。至機關係組成政府之一份子,具備會 計個體但不具備財務個體之屬性,然配合108 年11月20日修正會計法刪除固定項目分開原 則,其會計業務處理不再適用固定項目分開原 則,實值再研酌。 二、 決算係預算執行結果,主計總處宜再慎思 與明辨各機關編造一本決算書,須同時納 編決算報表與會計報表之必要性,類此規 範是否造成會計資訊超載,無法聚焦決策 所需資訊,而影響資訊品質(黃永傳,民 109);且相同交易卻揭露不同結果,而 滋生疑義。 三、 若各機關會計業務處理仍維持108年11月 20日會計法修正前第29條所定固定項目 分開原則之作法,就固定項目再採行分別 編表或編目錄,不列入平衡表,有無影響 彙編總決算或辦理總會計所需資料。 伍、結語 去年教師節當天在國家教育研究院陳列 國家層級課程綱要研究之回顧與展望櫥窗發現 一則訊息:「如果理念方向是對的,我們就需 要點滴努力,攜手前進,數年之後,才有機會 看到或走進,或走遠,至少我們沒有停留在原 地。」「成就每一個孩子適性揚才,並成為具 有社會適應力與應變力的終身學習者。」十年 樹木,百年樹人,實為重要。主計同仁為避免 無法精進專業知能,僅在原地踏步徘徊,宜力 行十字箴言,不再人云亦云,積非成是,在不 同歷練階段本著尊重行政倫理,多學多問(註 6),善用法規,明辨是非,勤於溝通,事緩 則圓,致力服務,謀定後動(註7),類此作 為必能增長主計專業知能,為下一個職務備妥 應有專業知識與服務理念,以提升在機關之服 務價值,邁向人人稱讚為優秀主計人財之目 標。本文雖以主計案例剖析,然機關業務單位 同仁倘致力奉行上述陳智源校長勉勵畢業生之 十字箴言,亦能提升行政效能,並增進在機關 之服務價值,達到異曲同工之妙。 (本文作者曾任職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主計處處長) 30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CGA交流雲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