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19期

附註 註1: 政府主計機構公文書常存有公務預算及主決議等習慣用語與主計法規所定法律 名詞發生扞格。茲研析如次: (1) 鑑於並非全部公務機關均編列單位預算,如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基於業務特 性及所需大部分經費來自國營事業,因此,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故不宜稱 為公務預算,須正名為公務機關預算或依機關層級稱為單位預算或單位預 算之分預算(黃永傳,民107)。 (2) 預算法第51條、第52條及第71條復分別定有議決、附帶決議及決議。惟 查閱預算法全部條文,仍未查得立法院審議預算案之關係文書常表示主決 議一詞(羅傳賢,民105),故探究其涵義旨在表示主決議相較於附帶決 議更具效力(黃永傳,民107)。 註2: 本文稱人財有別於人才,主計同仁須具有善用法規,勤於溝通,致力服務,適 時為機關歲計與會計問題而努力,並使報支經費同仁報支後吃得下、睡得著、 笑得開(黃永傳,民104),實屬機關之財產並非負擔,始得稱為人財。 註3: 主計處會計作業小組成立於85年7月1日, 92年10月1日鑑於任務已由「會計作 業」轉變為「會計管理」功能,因此更名為會計管理中心(吳文弘,民93)。 復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納編為主計總處會計決算處。 註4: 政府會計觀念公報與政府會計準則公報通稱為政府會計共同規範(黃永傳,民 106a)。 註5: 預算編製基礎與權責發生制主要差異,在於依預算編製基礎編造決算報表包括 歲入保留待實現數及歲出保留數,並將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列 為歲出資本門。按權責發生制編造會計報表揭露會計資訊僅侷限於當年度一切 實際收支,至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則列入平衡表資產項下(黃永 傳,民112)。 註6: 會計法第95條第1項規定略以: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 因此,新進主計同仁為能儘早熟悉相關內部審核法規,以應業務所需,宜本 著博學及審問之作法,以主計總處編訂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源自93年 末至95年初主計處會計管理中心執行長規劃與督導,筆者約集同仁彙整相關 法規而成,其中電腦建檔作業則由當時鍾專員秀英獨立完成。於95年1月編 訂初版,目前紙本為111年11月版,主計總處復以112年12月27日以主會財字 第1121501010號函示,該手冊已整併於其全球資訊網之友善經費報支專區) 為工具書,倘有疑義宜適時請教資深同仁、主辦會計人員或以諮詢電話(0223803863)請教主計總處業管同仁。惟尚須慎思與明辨,避免人云亦云、積非 成是。 31 季刊│No.119 Mar.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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