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7: 一級主計機構之主辦會計人員具有承上啟下之職責,必須適時為所屬同仁分憂 解勞,倘非職責所及仍須適時洽請主計總處協助。如國立大專校院原屬公務 機關預算體制,沿例編列特別費預算,供校長得以特別費支付校內同仁喜慶賀 禮,惟改制屬作業基金之校務基金預算體制後,沿例只編列公共關係費(凡宴 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屬之)預算。鑑於公共關係費係為應對外公關 所需,是否得支付校內同仁喜慶賀禮存有疑慮。因此,本著致力服務之篤行理 念,即時向主計總處業管單位反映,尋求釋疑,惟未獲首肯得支付校內同仁 喜慶賀禮,故遭致法令規範與事實需要脫節等訾議。為協助所屬同仁解決困 境,再次善用主計總處於109年9月3、4日舉辦主計領導研究班第22期綜合座 談之機會,提出重新定義公共關係費之用途,以應實際需要。經討論後,主 席主計長決議由業管單位妥為研議。主計總處復於110年7月2日以主會金字第 1100500536號函於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核定表增訂員工慰 勞費(凡對員工之慰勞、餽贈等費用屬之)科目,同時,修訂公共關係費科目 定義為:凡對員工以外之宴客招待、婚喪賀儀、餽贈等費用屬之。並函示增修 該兩用途別科目,中央政府自111年度適用。據此,國立大專校院會計人員從事 內部審核之疑義,終獲解決。 1. 吳文弘(民93),「政府會計之未來展望」,主計月刊,第580期,頁52-56。 2. 黃永傳(民104),「公部門會計人員精進財務風險管理機制之探討」,海巡雙月 刊,第075期,頁30-38。 3. 黃永傳(民106a),「剖析當前普通公務機關會計紀錄與揭露之變革」,會計研 究月刊,第374期,頁108-112。 4. 黃永傳(民106b),「研析當前公務機關例行交易分錄與編表之變革」,會計研 究月刊,第375期,頁101-105。 5. 黃永傳(民107),「導正政府主計機構常誤用之觀念與專有名詞」,會計人雜 誌,第316期,頁34-39。 6. 黃永傳(民109),「研析公務機關會計交易處理之變革」,師友雙月刊,第623 期,頁124-131。 7. 黃永傳(民112),「研析徵課機關決算書表應有基本認識」,會計人雜誌,第 338期,頁6-13。 8. 楊雅婷(112年6月12日),「北一女最棒畢業典禮致詞 校長講不到10分鐘!逼哭 全場」,中時新聞網。 9. 羅傳賢(105年2月1日),「什麼是主決議 新國會應先釐清」,自由時報,第A15版。 參考文獻 32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CGA交流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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