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在歐美國家,就拿美國來說,美國於 1990年通過美國障礙公民法案(ADA)1及 1992年的復健法修正案,其確立了身心障 礙者的平等參與社會權、工作權等。如上所 述,照顧身心障礙者係為表現出國家進步之象 徵,因此,我國於民國69年制定之「殘障福利 法」;於民國79年修訂,建立了強制定額僱用 制度,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員工總人數逾50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工作能力之殘障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2%。身為公部門應作為領頭羊,帶動民間企 業僱用身心障礙者。 我國國家考試歷經多年的努力,放寬體格 的限制,歷經修訂公務人員考試法,建立舉辦 殘障人員特考之法源依據,之後配合「身心障 礙權利公約施行法」上路,亦修正身心障礙者 公部門之進用比例提升至3%。 透過身心障礙友善政策為「資方」即所謂 的政府機關;或是「勞方」即所謂這群進入政 府體系的身障者創造雙贏;或是進一步說, 也為我們政府部門的「顧客」,即這個國家 的人民,創造三贏局面。 二、研究動機及目的 我同樣身為身心障礙者,想多了解不同類 別的身心障礙者在職場上所遭遇到的困難,藉 此也希望能夠提醒相關單位注意到或許不那麼 周全之處。期望身心障礙者進入公部門體系能 夠跟其他人一樣,在相同立足點上發揮所長, 貢獻一己之力,幫助國家服務人民,也協助他 們能夠替自己人生添上一抹精彩。 貳、身心障礙歷史脈絡與實際運用演變 一、「身心障礙」一詞之演變 從殘廢、殘障到身心障礙者,其語言指 稱方式的改變,反應時代與社會文化對特殊 族群的看法。受障礙者權利運動與障礙研究 推動的影響,在語言的使用上,英文已經不 再使用cripple(跛子、殘廢的人)、mentally retarded(智障),或是用有次一等人的意涵 的handicapped(殘障的)來指稱障礙者,所 謂handicap,原意指讓分比賽中,比賽時為了 平衡優劣的差距,給予優勢者不利的條件,或 是讓與劣勢者有利的條件,由此延伸為不利條 件或狀況之意。而改用「以人為優先的語言」 (people first language)如:people with disabilities(有障礙的人、障礙者)等(王國 羽、林昭吟、張恆豪,2012)。 二、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ICF) 所謂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 系統其原文為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係由1980年代開始發展的「國 際機能損傷、身心功能障礙與殘障分類」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s,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簡稱ICIDH) 1 1990年「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y Act of 1990,ADA法案)通過,成為美國最具法 律約束力的身心障礙者支援法案。而為了落實ADA法案,也在1991年之建築、交通障礙改善委員會(ATBCB) 提出可及性設計準則(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28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CGA交流雲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