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公布, 於101年全面實施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由原本 16類障別改為8大類障別,新制新增了需求評 估,除鑑定身體結構,亦新增「社會參與」與 「環境鑑定」,除原先醫生鑑定之外,更加入 了社工團隊之評估。 表2 新舊類別對應表 新制身心障礙類別 舊制身心障礙類別代碼 代碼 類別 第一類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 11 自閉症者 12 慢性精神病患者 14 頑性(難治型)癲癇症者 第二類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01 視覺障礙者 02 聽覺機能障礙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第三類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04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者 第四類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心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造血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呼吸器官 第五類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 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胃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腸道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肝臟 第六類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腎臟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膀胱 第七類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5 肢體障礙者 第八類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08 顏面損傷者 備註:依身心障礙者狀況對應第一至八類 13 多重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 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16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障礙者(染 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先天缺陷) (來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網站) 30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CGA交流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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