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國身心障礙法源發展脈絡 (一)憲法: 對於弱勢族群之身心障礙者,其權益應 受到政府的加倍重視及保障,憲法第155條規 定:「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 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 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救濟」。憲法增 修條文第10條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 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 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 助其自立與發展」。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為落實照護身心障礙者福利政策,我國於 69年制定「殘障福利法」,該法第17條規定 略以,僱用殘障者人數超過其僱用總人數3% 以上者,應予獎勵。早期之立法精神是建立獎 勵僱用機制,尚無強制性規定;該法於79年修 正第17條略以,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50人以上者,其進用 具有工作能力之殘障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 人數2%;「殘障福利法」於86年修法並更名 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該法第32條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 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 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 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不合理限制,自此身心障 礙人員特考之法制漸趨健全;「身心障礙者保 護法」再度於96年修法並更名為「身心障礙者 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其第38條 第1項之定額進用規定,其進用門檻由50人以 上修正為34人以上,至於進用比例由2%提高 至3%。身權法歷經多次修正,法制作業漸趨 健全,由此可見我國政府對於身心障礙者保護 之重視(李宜興、李玉雲,2013)。 (三)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 197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 利宣言」,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 礙者權利公約」,係希望身心障礙者獲得應有 的權利保障享有相同的自由與平等,並保有相 當尊嚴不被侵害,而我國「身心障礙權利公約 施行法」於2014年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3 日施行。有了此公約之施行法,我國須用國際 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之標準來檢視國內法規及政 策,並由國家定期提出報告,這將是我國對於 身心障礙政策又進了一大步。 四、身心障礙者投入公部門發展歷程 根據考試院考選部的研究報告,為配合殘 障福利法修正,於77年修正放寬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公務人員考試體格 檢查標準;自80年起,各種考試開始設置殘障 特別試場;於82年起,決定對視覺障礙或上肢 障礙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有困難之特定障別 應考人,提供影印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卡及延 長考試作答時間之優惠措施;至85年,公務人 員考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修正公布,為因應特 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照顧殘障者之就業權益, 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至五等之特種考 試。以落實憲法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對於身心 障礙者就業權益之保障,提供身心障礙者擔任 公職的機會。 8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殘障人員考試規 則」訂定發布,並於該年首次辦理殘障特考; 87年本項考試規則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在體格檢查規 31 季刊│No.120 Jun.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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