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算法 (一) 第5條略以: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 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二) 第39條: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 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 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 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三) 第72條略以: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 未經使用經費,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 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 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 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四) 第76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 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 入下年度支用之。 二、 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行政院111 年12月14日院授主預字第1110103896 號函修正) 第36點略以: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就 已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應填具保留 數額表,檢附證明文件,於一月底前陳報主管 機關核轉行政院。 三、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政府固定 資產之會計處理」 第二段(三):承租人之融資租賃,係指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 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 移轉予承租人。 2. 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 租賃期間達租賃物經濟年限之主要部分。 4. 租賃開始時各期租金給付總額及優惠承 購價格或保證殘值所計算之現值總額, 達到租賃資產幾乎所有公允價值。 5. 該租賃資產因具相當之特殊性,以致僅 承租人無須重大修改即可使用。 四、 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政府長期 負債之會計處理」 第六段:融資租賃負債於發生時,應按各 期租金給付總額(減除應由出租人負擔之履約 成本)及租期屆滿優惠承購價格(或承租人保 證殘值)之現值總額,或租賃開始日該資產之 公允價值孰低者入帳。每期支付之租賃款,應 將當期應攤銷之融資租賃負債沖減之。 前項當期應攤銷之融資租賃負債,係指 當期償付之融資租賃款,減除利息支出後之餘 額。其中利息支出,係按期初融資租賃負債, 乘以有效利率而得。 參、擬議編造預算範例 本署組織法第2條明定,本署掌管有關海 洋權益維護、海事安全維護、查緝走私、防止 非法入出國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涉及國安、 治安、平安及資安事項,因此,必須擁有最新 穎科技設備,始能達成事半功倍之效。本署 及8分署1中心(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按此 特性,依循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規定審慎籌 編n年度單位預算案。其中甲、乙、丙、丁分 署共同需求D設備,各2件,每件估需5,000萬 元,計4億元;及其他E項目,各2項,估計每 項每年100萬元,4年計3,200萬元,合計4億 3,200萬元。經考量上述4個分署業務屬性及 科技產品日新月異特性,本著與時俱進思維, 參酌環境部於113年6月17日以環部循字第 1136112082號函訂頒「循環採購指南—公部 門採購產品服務化」,以租代買共享經濟等循 環採購實務案例(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 113a),預計租賃D設備,為期4年,每年初須 給付租金每件1,065萬元,8件4年租金共計3億 29 季刊│No.121 Sep.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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