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21期

註3: 鑑於租賃契約規定,租賃D設備不具優惠承購權,亦無保證殘值,於租賃期間結束後 歸還F廠商,故無須估計D設備之殘值,據以攤提固定資產折舊。 註4: 軍品及軍用器材係屬國軍所有且於軍事用途上有直接效用之各種補給品,必需品及裝 備,包括糧秣給養、編裝或配賦表之次要裝備、燃料及石油產品、建築材料、彈藥、 個人用品、編裝或配賦表內主要裝備、醫療軍品、修理另件、其他方面軍品(黃永 傳,民111)。 註5: 固定項目分開原則係指108年11月20日修正前會計法第29條所定「政府之財物及固定 負債,除列入歲入之財物及彌補預算虧絀之固定負債外,應分別列表或編目錄,不得 列入平衡表。但營業基金、事業基金及其他特種基金之財物及固定負債為其基金本身 之一部分時,應列入其平衡表。」(黃永傳,民109)。 參 考 文 獻 1. 主計月報社(民112),政府預算名詞解釋彙編,初版,臺北,財團法人主計協進社。 2. 黃永傳(民109),「剖析特別收入基金會計交易處理之變革」,師友雙月刊,第622 期,頁120-127。 3. 黃永傳(民111),「探討軍品及軍用器材會計事務處理方式之合規性」,主計季刊, 第379期,頁19-22。 4. 張忠龍(民113),「期許與互勉」,本署113年5月24日署秘文字第1130012885號函。 5. 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113a),循環採購指南-公部門採購產品服務化,環境部資 源循環署委託研究。 6. 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113b),推動循環採購與永續消費策略研析專案工作計畫 (期中報告),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委託研究。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CGA交流雲 34

RkJQdWJsaXNoZXIy MTYzM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