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23期

6. 申訴事件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調 查完成並作成評議,必要時,得經機關 (構)首長同意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 限,並通知當事人。 四、輔導及協助措施: (一) 受到職場霸凌或不當管教之當事人有輔 導、醫療等需要者,機關(構)得協助 引介至專業輔導、醫療機構或提供法律 協助,並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二) 各機關(構)對於職場霸凌及不當管教 申訴事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監督, 確保申訴決定之懲處或處理措施確實有 效執行,並對於申訴人、證人或其他協 助調查之人,不得因其提起申訴、擔任 證人或協助調查,而為不利處分、不合 理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避免有 報復之情事發生。 參、性騷擾防治及處理 一、性騷擾的定義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 法》,性騷擾指任何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 性別歧視的言行,包括敵意環境下的性騷擾與 以性行為交換利益的性騷擾,其各該法對性騷 擾定義、態樣區分如下: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 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 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 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 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 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 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 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3. 對權勢性騷擾定義,指對於因僱用、求 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 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4. 受雇者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執 行職務時,遭不特定人性騷擾,其調 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非工作時間遭 受不同機關具業務往來人員一次性騷 擾,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5. 態樣區分如下: (1) 敵意工作環境性騷擾,是受僱者在 執行職務時,處於有敵意性的工作 環境。 (2) 交換式性騷擾,是受僱者或求職 者,於勞動契約成立、存續等階 段,遭受交換式之性騷擾。 (二) 《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指性侵 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 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 情形之一: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 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 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 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 活之進行。 2.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 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 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 之條件。 20 季刊 Coast Guard Administration Ocean Affairs Council CGA交流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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