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季刊第123期

3. 對權勢性騷擾定義,指對於因教育、訓 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 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4. 受雇者於非工作時間遭同事或不同單位 具業務往來人員持續性騷擾,或遭最高 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適用《性別平 等工作法》規定。 5. 對性騷擾態樣,係指違反他人意願且不 受歡迎,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言語、肢 體、視覺騷擾,或利用科技設備或以權 勢、強暴脅迫、恐嚇手段為性意味言行 或性要求,包括下列情形: (1) 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 行為。 (2) 跟蹤、觀察,或不受歡迎之追求。 (3) 偷窺、偷拍。 (4) 曝露身體隱私部位。 (5)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 路或其他設備,展示、傳送或傳閱 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 像資料。 (6) 乘人不及抗拒親吻、擁抱或觸摸其 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7) 其他與前六目相類之行為。 二、性騷擾之預防措施 (一)個人層面: 1. 馬上告訴對方自己之感受,以及什麼行 為或東西讓人不舒服。 2. 如無法或不願與「侵犯者」溝通,或 「侵犯者」繼續其行為,可向其主管報 告,要求他們出面處理。 3. 如不想與該主管討論自己遭遇之情形, 可向服務機關(構)、單位性騷擾申訴 處理小組提出申訴。 4. 若目睹性騷擾行為,應勇於提供支持, 或透過適當途徑舉報,協助受害者維護 自身權益。 (二)組織層面: 1. 各機關(構)應定期實施性別平等(含 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就不同對 象,規劃不同性別平等訓練方式,每人 每年至少施以二小時之課程訓練,性別 平等業務人員及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 每年應施以六小時以上之進階課程訓 練,其中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之訓練, 應包含二小時以上之性騷擾防治課程。 2. 各機關(構)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 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性騷 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同時於 各種訓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兩性 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 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3. 各機關(構)應就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 得出入之場所,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 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4. 各機關(構)設立申訴機制,並遵守保 密規定,確保受害者有安全的管道反映 問題。 三、性騷擾事件受理申訴及處理程序 (一)提出申訴: 1 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委任代理人得向申訴處理小組以言詞、 電子郵件或書面向申訴處理小組就申訴 21 季刊│No.123 Mar.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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